根据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有关文件,我省决定停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律师专业(基础科段、本科段),从2014年起不再接纳新考生报考,从2015年起不再安排该专业课程考试(见表一),从2017年起不再颁发律师专业毕业证书。
律师专业需要继续学习的考生,可按照经全国考委法学类专业委员会审核的课程顶替办法(见表2),通过课程考试,并达到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要求,选择按法律专业或律师专业毕业。
考生可从即日起选择转为报考法律专业,凡已经考试合格的律师专业课程成绩,均可按照附件的规定顶替法律专业的相应课程;申请毕业时,须符合法律专业的课程设置、课程门数、总学分及毕业论文等要求。
考生如选择按律师专业现行考试计划毕业,已经考试合格的课程成绩有效;从2015年起,须按照规定参加法律专业相应课程的考试,并在2016年12月31日前达到全部的毕业要求。
考生已经考试合格的课程成绩,在申请毕业时不得重复使用。
表一: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律师专业停考课程表
序号 | 课程代码 | 课程名称 | 学分 | 专业名称 |
1 | 00917 | 民法原理与实务 | 7 | 律师专业(基础科段) |
2 | 00918 | 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 | 7 | |
3 | 00919 | 刑法原理与实务(一) | 7 | |
4 | 00920 | 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 | 7 | |
5 | 00922 | 经济法原理与实务 | 6 | |
6 | 00923 |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 | 7 | |
7 | 00921 | 商法原理与实务 | 6 | |
8 | 00924 | 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 | 4 | 律师专业(本科段) |
9 | 00925 | 公证与基层法律服务实务 | 3 | |
10 | 00926 | 司法鉴定概论 | 4 |
说明:凡设有停考课程的其它专业,可参照规定参加法律专业相应课程的考试,顶替停考课程的成绩。
表二: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律师专业与法律专业部分课程顶替表(表二)
说明:通过“商法原理与实务”课程的考生,可选择顶替“中国法制史”或“大学语文”课程。
说明:
1.通过“公证与基层法律服务实务”或“司法鉴定概论”课程的考生,可顶替“公证与律师制度”课程。
2.通过“证据法学”、“律师执业概论”或“法院与检察院组织制度”课程的考生,可顶替法律专业的选考课程。
3.通过“劳动法”、“公司法”、“金融法”、“税法”全部4门课程的考生,可顶替“英语(二)”课程,也可分别顶替相应的必考课和选考课,同时参加“英语(二)”课程的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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