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华北石油管理局、定州市、辛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主考学校:
根据全国考委2013年12月31日下发的《关于停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律师专业(基础科段、本科段)的通知》(考委[2013]3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停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律师专业(本科),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专业(本科)从2014年下半年起不再接纳新考生报考,从2015年起不再安排该专业课程考试,从2017年起不再颁发律师专业毕业证书。
二、考生如继续选择按律师专业(本科)现行考试计划毕业,已经考试合格的课程成绩依然有效;从2015年起须按照附件1的规定参加法律(本科)专业相应顶替课程的考试,并在2016年底前达到律师专业(本科)的毕业要求,办理毕业手续。
三、考生从即日起也可选择转为报考法律专业(本科),凡已经考试合格的律师专业(本科)课程成绩,均可按照附件2的规定顶替法律专业(本科)的相应课程;申请毕业时,须向所在市自考办提交由律师专业(本科)转为法律专业(本科)情况说明,并达到法律专业(本科)的毕业要求,办理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手续。
四、考生已经考试合格的课程成绩,在申请毕业时不得重复使用。
请各有关单位尽快将通知精神告知考生,妥善安排此次专业停考事宜,确保考生合法权益,做好各项平稳过渡工作。
附件:1.律师专业(本科)毕业课程顶替对照表
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201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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