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历 | 报考级别 | 任职年限(截止2013-12)(现有资格取得时间≧) | 从事本专业年限(≧) |
中专 | 士(药、技) | 毕业当年报名、次年考 | 1年(2013年起) |
师(药、护、技) | 任士满5年(2008-12前) | 6年(2007-12前) | |
中级(医、药、护、技) | 任师满7年(2006-12前) | 13年(2000-12前) | |
专科 | 士(药、技) | 毕业当年报名、次年考 | 1年(2013年起) |
师(药、护、技) | 任士满2年(2011-12前) | 3年(2010-12前) | |
中级(医、药、护、技) | 任师满6年(2007-12前) | 9年(2004-12前) | |
本科 | 师(药、技) | 毕业当年报名、次年考 | 1年(2013年起) |
中级(医、药、护、技) | 任师满4年(2009-12前) | 5年(2008-12前) | |
硕士 | 中级(医、药、护、技) | 毕业当年报名,次年参考 | 报考医护专业须有医、护执业资格 |
博士 | 可申报副高级资格,不再参加中级资格考试 | ———— | 医护专业须有医、护执业资格 |
其他报名规定 | ⑴凡符合《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⑵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的学历;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正规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⑶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计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计生)院、村卫生室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填写报名信息时请备注) ⑷因工作岗位变动,须提交单位出具的“从事现专业岗位工作满2年”的证明。 ⑸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301至365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要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和《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有关规定,严格审核考生报考专业与执业医师类别及注册专业是否一致。 ⑹参加护理专业(师、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提供护士执业证书和护理专业初级资格证书。 ⑺从2011年起,护理学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单列为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⑻医士、医师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参加全国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获得。 ⑼从2011年起,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并发放护理初级(士)资格证书,在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后,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⑽2012以来划定省内合格分数标准,取得省内合格资格证书,继续在相应省内线范围内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任下一级职务达到规定年限的,在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其资格与国家级合格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填写报名信息时请备注) ⑾硕士学历直接申报中级资格条件:根据黔党发〔2012〕31)精神,取的硕士学历、学位,受聘到我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工作(含民营医疗机构),可直接申请参加相应专业中级资格的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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