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我院对2013年10月份全国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中所认定的违规考生准考证号、违规行为以及拟处理意见公告如下,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可在公告之日起7日内向我院陈述和申辩。公告期满后,我院将依法作出正式处理决定。联系电话:0571-88907517、88907570。
具体考生违规处理情况请参照:http://www.zjzs.net/app/portal/article.html?articleDomain.id=92757&categoryDomain.id=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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