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劳动保障所、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各参统单位:
根据《普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除名和自动离职人员社会保险续接及补缴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普劳社发[2009]78号)文件精神,为妥善解决我县原国有、集体企业有关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续接及补缴问题,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下:
一、续接、补缴养老保险人员范围
1、原国有、集体企业正式职工被企业开除、除名、辞职、自动离职、劳动合同终止、本人申请解除、退职人员,其中开除人员不得视同缴费年限。
2、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关闭、解散时正式职工应纳入续接、补缴。
二、续接、补缴养老保险要求
对符合以上续接、补缴养老保险范围的人员,本人应提出补缴养老保险书面申请,提供个人人事档案、以及离开企业时相关处理依据,经核实确认后,再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续接、补缴手续。
三、续接、补缴养老保险时间要求
对符合以上续接、补缴养老保险范围的人员,应于2009年12月10日前办理完毕。
上述人员办理养老保险补缴后,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由个人提出申请,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给予办理退休手续计发退休待遇。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由个人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待达到退休条件后办理退休手续。
二00九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