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提交材料
1、教学成绩获奖证书,指发证日期在2011~2012、2010~2011、2009~2010、2008~2009、2007~2008五个学年度,每个学年度的具体时间范围为: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以在职高中教师身份参加选聘的教师教学成绩证书只提交获得市级(指市教育局或者市教科所)表彰的教学工作一、二、三等奖和进步奖、鼓励奖或名次奖。
以初中在职教师身份参加选聘的教师教学成绩证书只提交获得县级(指县教育局或县师训中心)表彰的教学工作一、二、三等奖和进步奖、鼓励奖或名次奖。
2、省、市、县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合格证书或骨干教师证书。
3、各级表彰证书,包括省、市、县党委、政府表彰证书和省、市、县教育部门与组织、宣传、人社部门联合表彰证书或者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单独表彰证书。具体要求是:发证日期从2008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获得优秀教师、先进教师、名师、拔尖人才、星级名师、学术技术带头人、德育工作者、班主任、教育工作者,其它荣誉称号的证书不在提交之列。
4、年度考核优秀证书(年度考核结果确认备案表),时间要求是从2008年至2012年。
以上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考核结束后原件将退还应聘教师。材料放置顺序从上到下为:考核评分表→荣誉称号→教育教学质量表彰→年度考核优秀证书(确认备案表)。
二、业绩考核办法
1、满分为100分(实际加分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算)。
2、按下列项目考核加分:教学成绩、青年骨干教师、表彰情况、年度考核情况四个方面。所有加分均凭借申报教师所提供的相关原件材料加分。
(1)教学成绩考核计分。教学成绩获奖证书纳入考核的时间限定为发证日期在2011~2012、2010~2011、2009~2010、2008~2009、2007~2008五个学年,每个学年的具体时间范围为: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面向县内外在职高中教师选聘的业绩考核办法是:个人所任教的高中教学工作(必须与所申报的高中教师学科相一致),获得市级(指市教育局或者市教科所)表彰的教学工作一、二、三等奖和进步奖、鼓励奖,分别计15、12、10、6、4分。同一学年任教多个班级同时获奖的,只计最高分,五个学年的最高分相加为本项得分。(教学等级奖如果是以名次发奖,则1至2名为一等,3至4名为二等,5~6名为三等,7~8名为进步奖,9名及其以后为鼓励奖)。
面向县内初中教师选聘的业绩考核办法是:个人所任教的初中教学工作(必须与所申报的高中教师学科相一致),获得县级(指县教育局或者县师训中心)表彰的教学工作一、二、三等奖和进步奖、鼓励奖,分别计15、12、10、6、4分。同一学年任教多个班级同时获奖的,只计最高分,五个学年的最高分相加为本项得分。(教学等级奖如果是以名次发奖,则1至2名为一等,3至4名为二等,5~6名为三等,7~8名为进步奖,9名及其以后为鼓励奖)。
(2)骨干教师考核计分。申报教师属于省、市、县青年骨干教师(获得培养合格证或骨干教师证书),按照5、4、2计分。记分不累加,就高不就低。
(3)表彰情况考核计分。申报教师从2008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获得省、市、县党委、政府表彰(指:优秀教师、先进教师、名师、拔尖人才、星级名师、学术技术带头人、德育工作者、班主任、教育工作者,其它荣誉称号不在计分之列,下同),按省级5分、市级3分、县级2分计分,同一自然年度只计一次最高分,五个年度的合计分计入总分;申报教师获得省、市、县教育部门与组织、宣传、人社部门联合表彰或者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单独表彰,按省级3分、市级2分、县级1分计分,同一自然年度只计一次最高分,五个年度的合计分计入总分。
(4)年度考核情况计分。申报教师从2008年至2012学年,每有一学年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计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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