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山东省“三支一扶”大学生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为规范我市“三支一扶”大学生的考核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由县(区)人社部门(党群工作部)、服务乡镇(街道)及用人单位共同负责。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及服务期满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滨州市所有在岗“三支一扶”大学生。
第二章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考核的内容以“三支一扶”大学生所在服务岗位承担的工作任务为依据,考核其德、能、勤、绩,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五条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结论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等次的比例不能超过该县(区)在岗人数的15%。
第三章考核的基本程序
第六条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年度考核是对“三支一扶”大学生进行的年度综合评价,一般应在“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整年后的一个月内进行;服务期满考核是对“三支一扶”大学生整个服务期进行综合评价,一般应在“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前的最后一个月内进行,并与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七条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三支一扶”大学生进行个人总结,填写《山东省“三支一扶”大学生年度考核登记表》(见附件1);服务期满的填写《山东省“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工作业绩鉴定表》(附件2)。
(二)服务乡镇(街道)及用人单位根据“三支一扶”大学生总结情况,结合被考核人平时工作表现,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三)县(区)人社局(党群工作部)根据服务乡镇(街道)及用人单位提出的考核等次建议,结合被考核人平时工作表现,确定考核等次。
(四)“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间不在服务单位服务岗位工作的,不进行考核;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及以上的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人员,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并将《山东省“三支一扶”大学生年度考核登记表》或《山东省“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工作业绩鉴定表》送被考核人签字后,存入本人档案。
(六)县(区)人社局(党群工作部)考核结束后,填写《山东省“三支一扶”大学生考核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服务期满人员在备注中注明),报市“三支一扶”办公室。
第四章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八条“三支一扶”大学生考核结果将作为“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享受相关政策待遇的依据。对考核确定为优秀、合格等次的,按相关规定享受有关政策待遇。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县区人社(党群工作)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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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三支一扶”大学生年度考核登记表.doc》《山东省“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工作业绩鉴定表.doc》《山东省“三支一扶”大学生考核情况汇总表.doc》来源于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最近更新201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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