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退役金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参务〔2011〕386号)的有关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河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退役金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参务〔2011〕38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次性经济补助政策依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条 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范围
(一)《退役士官安置条例》施行(2011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
(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
(三)符合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
第四条 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标准
全省实行城乡统一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地方经济补助政策。具体标准为:自主就业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与部队发放的退役金之和,应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自主就业退役士官一次性经济补助在2年义务兵发放标准的基础上,从服现役第3年(含)起,每多服役1年按义务兵1年发放标准的20%增发。有条件的市、县可根据当地情况,适当提高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
自主就业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金额计算办法为: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9000元(国家发放的2年退役金)。自主就业退役士官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金额计算办法为:(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9000元)+(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9000元)÷2×20%×(实际服役年限-2年)。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服役年限按周年计算后,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的按1年计算。
对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以基本补助标准为单位为基数,按以下比例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获得中央军委、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按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
直招士官只发放同期士官补助标准的增发部分,按实际服役年限计算。
军队院校学员因身体状况、学习成绩等原因退学或结业的,在校期未超过2年(含)的,按退役义务兵标准计发;超过2年的按退役士官标准计发。
第五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所需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按照《河北省省内政府间专款配套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分担比例,由省、市、县(市、区)共同负担。地方自行提高部分,由当地财政负担。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发放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各项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发放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发放工作。
第七条 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程序
(一)符合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条件的退役士兵到户口所在地安置部门报到后三十日内,由本人向安置部门提出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的书面申请,并填写《河北省××县(市、区)××××年度退役士兵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审批表》。
(二)县(市、区)安置部门审核批准后,将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退役士兵名单报同级财政部门和设区市安置部门,并由设区市安置部门将名单及《河北省××县(市、区)××××年度退役士兵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审批表》逐级上报省级安置部门备案。
(三)退役士兵凭退伍证、安置部门填发的领款凭证、《河北省××县(市、区)××××年度退役士兵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审批表》到户口所在地财政部门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
(四)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同级安置部门批准的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退役士兵名单,将经济补助直接划入退役士兵的退役金专用卡。
第八条本办法由河北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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