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院概况
学院全称: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学院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主管部门:福建省卫生厅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学制三年)
学历证书:符合我院毕业条件的毕业生,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专科学历毕业证书。
学院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荆溪关口366号
邮政编码:350101
网 址:www.fjwzy.cn
二、招生机构设置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招生政策的制定及录取工作的具体实施,学院监察室参与招生工作的全过程,实行全程监督。
学院招生办咨询电话:0591-22869956 ,0591-22869955
E-mail:1272502830@qq.com
学院监察室电话:0591-22869969
三、招生计划
1、招生人数及专业
2013年我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高职高专招生计划共为2715名,除已完成的单独招生381名及中职推免81名外,福建省普通高中类高职高专批实际招生计划为1790名,专业有:临床医学、临床医学(定向基层医疗机构)、临床医学(影像诊断方向)、口腔医学、康复治疗技术、眼视光技术、药学、中药、药品经营与管理、生物制药技术、保健品开发与管理、护理、护理(中外合作办学)、助产、医疗美容技术、医学检验技术、医学检验技术(定向基层医疗机构)、医学营养、医学影像技术、医用电子仪器与维护、卫生信息管理等21个专业或方向;福建省高职单招类实际招生计划为213名,专业有护理、助产、药学、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等5个专业;省外普通高中类高职高专批招生计划为250名,分别面向山西、安徽、江西、河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甘肃等十一个省份招生,专业有:临床医学、康复治疗技术、药学、中药、护理、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等7个专业。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请查阅各省招生机构编印的招生资讯本或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网站招生公共栏。
2、定向委培招生计划说明
(1)根据福建省政府及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教育厅的决定,2013年我院负责为宁德市卫生局定向培养临床医学(定向基层医疗机构)专业学生 109名,招生对象:普通高中理工类考生,办学地点:福建省闽东卫生学校。具体分县定向委培招生计划请查阅“2013福建招生资讯”(院校代码:4017)或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网站招生公告栏。
(2)根据福建省政府及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教育厅的决定,2013年我院负责为宁德市卫生局定向培养医学检验技术(定向基层医疗机构)专业学生43名,为南平市卫生局定向培养医学检验技术(定向基层医疗机构)专业学生13名,招生对象:普通高中理工类考生,办学地点:校本部。具体分县定向委培招生计划请查阅“2013福建招生资讯”(院校代码:4017)或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网站招生公告栏。
(3)经与莆田市卫生局协商,2013年我院负责为莆田市卫生局定向培养医学检验技术专业学生25名,招生对象:面向普通高中理工类考生20名,面向高职单招类考生5名,办学地点:校本部。具体分类定向委培招生计划请查阅“2013福建招生资讯”(院校代码:4017)或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网站招生公告栏。
(4)凡被我院定向委培专业录取的新生在收到我院新生入学通知书后,应及时到考生所属的宁德、南平、莆田市卫生局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报到时凭我校寄出的《新生入学通知书》和与所属卫生局签订的《定向就业协议书》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未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的,取消入学资格。
四、录取规定
(一)录取原则
根据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规定,我院2013年高职高专批招生继续实行“平行志愿”的投档与录取模式,高职单招批招生实行“一档多投”的投档与录取模式,以高考成绩(投档分)为主要依据,择优录取。省外高职高专批招生根据各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相关规定进行投档与录取。
1、政治思想品德要求:考生档案资料必须齐全、真实,对不符合规定的档案材料,可要求予以补充或退档,对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2、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新生入学三个月内进行体检复查,对不符合体检要求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3、外语语种要求:英语。
4、男女比例:除助产专业限招女生外,其它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二)实行“平行志愿”模式录取规则
福建省2013年对普通高中类考生实行按专业投档,根据高考成绩(投档分)按照考生的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按专业录取,如生源不足按规定降分录取。
(三)实行“一档多投”模式录取原则
福建省2013年对“高职单招”类考生实行“一档多投”的投档与录取模式,如生源不足按规定降分录取。
五、收费标准
1、学费:除护理(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收费标准为12000元/年外(闽价费[2012]217号),其余专业的收费标准均为6600元/年(闽价费[2012]356号)。
2、住宿费:850—1200元/人(一学年)(闽价[2005]费549号)。
3、有关退费的问题参照《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05] 435号)执行。
收费标准若有更改以福建省物价局核定为准。
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二〇一三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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