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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广安市招聘教育系统工作人员的公告
来源: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阅读:2095 次 日期:2013-06-21 09:5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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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试行办法》(川人发〔2006〕9号)规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2013年我市教育系统拟面向全国公开招聘一批工作人员,现将公开招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本公告在广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http://www.gahrss.gov.cn、广安教育局门户网站http://www.gaedu.gov.cn发布,下同):

一、招聘职位及职数

本次拟招聘具体职位、职数详见《广安市教育系统2013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职位、职数及职位要求一览表》(附件1)。所有招聘职位均为财政核定收支、定额补助事业编制。

二、招聘对象及条件

(一)招聘对象

1、符合招聘职位要求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2013年应届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职业中专、职中)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生。

2、符合招聘职位要求的市内外在编、在职人员。广安区、前锋区只招聘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二)报考条件

1、政治素质好,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具有正常履行职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3、具有相应专业及学历,各招聘职位的具体专业及学历要求详见《广安市教育系统2013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职位、职数及职位要求一览表》(附件1);

4、具有相应及以上层次教师资格证(其中,报考职业技术学校专业课教师职位的除外,报考学前教育职位须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证);

5、符合招聘职位资格条件的年龄为18至40周岁,即1972年6月28日至1995年6月28日出生;凡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或开除处分的,或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或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或其他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或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均不得报考。

三、报名及资格审查

(一)报名时间

2013年6月28日至7月3日(上午8:30-12:00,下午3:00-6:30)。

(二)报名地点

报考市直属学校职位的在广安市教育局人事科报名,报考各区(市、县)职位的在各区(市、县)教育局政工股报名。

(三)报名方式及要求

1、报名方式:本次招聘报名一律采用现场报名方式进行。

2、报名要求:报考人员按照报考条件,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暂未取得毕业证或教师资格证的2013年应届毕业生,须提供就读学校出具的在校无违法违纪行为并能按时毕业的证明和办理教师资格证受理机构出具的办理证明),本人1寸同底彩色正面免冠近照3张,市内在职教师还须提供任职学校和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书面证明,如实填写《广安市教育系统2013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信息登记表》(附件2),每人限报一个职位。

3、笔试收费:按每科50元的标准,每人收取100元。

(四)政策性加分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社工人才百人计划”以及“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人员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有关政策的通知》(川人发〔2007〕16号)等文件规定加分。大学生村(社区)干部按照《关于大学生村(社区)干部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加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川组通〔2010〕4号)规定加分。退役大学生士兵按照《关于退役大学生士兵报考事业单位享受基层服务项目服务期满大学生同等待遇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2〕406号)规定加分。加分最高不超过6分。

申请加分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社工人才百人计划”以及“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和大学生村(社区)干部须提供基层服务单位和所在区市县团委、人社局、教育局、组织部出具的证明、考核材料、服务合同(协议)和服务证书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和本人加分申请。申请加分的退役大学生士兵,须提供本人有效的《退出现役证》、《优秀士兵证》、有关奖励证书(证章)和相关学历证书、加分申请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凡符合上述加分条件的报考者,在报名时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由市或区(市、县)教育局初审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并进行加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证明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加分资格;提交的证明材料不真实的,不予加分。已享受优惠政策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考生,报考本次事业单位不再享受政策加分。

(五)资格审查

报考市直属学校职位的资格审查由市教育局负责,报考各区(市、县)职位的资格审查由各区(市、县)教育局负责。若报考人员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经查证属实的,取消考试资格,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报考人员本人承担。

(六)准考证领取

2013年7月10日上午8:30-12:00、下午3:00-6:30,凭本人有效身份证、缴费依据到报考地点领取。如需代领,须凭代领人员和报考人员的有效身份证、缴费依据领取。

四、考试

考试分笔试和面试,笔试总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60%,面试总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40%。考试成绩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考试总成绩=笔试总成绩+面试总成绩;

笔试总成绩=(《教育公共基础》成绩×30%+《学科专业知识》成绩×70%)×60%+政策性加分;

面试总成绩=面试成绩×40%。

考试成绩、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均保留2位小数,未参加面试的不计考试成绩。

(一)笔试

笔试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统一负责。报考各区(市、县)各职位笔试工作由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组织实施,报考市直属学校各职位笔试工作由市教育局组织实施。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各职位的报考人数与招聘职数之比不得低于3:1(其中,音乐、美术、体育、地理、生物、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特殊教育、学前教育及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职位不得低于2:1),如个别职位达不到此比例的,将相应调减或取消招聘职数、职位。

1、笔试内容:笔试内容为《教育公共基础》和相应《学科专业知识》两科,满分各为100分。《教育公共基础》包含教育学基础、教育心理学、教育法学、教师职业道德等内容;《学科专业知识》包含相应学科领域的专业知识。

2、笔试时间:2013年7月12日(星期五),上午8:10-9:40笔试《教育公共基础》,10:30-12:00笔试《学科专业知识》。

3、笔试地点:具体详见《准考证》。

4、成绩公告:笔试总成绩将于2013年7月20日公告。

(二)面试

1、面试人员确定:根据笔试总成绩高低顺序,按实际招聘职数与面试人数1:2的比例,依次确定参加面试的人员。若最后一名成绩相同,则一并列为面试人选。面试人员名单于2013年7月20日公告。

2、面试报名及缴费:面试报名时间为2013年7月24日上午8:30-12:00、下午3:00-6:30,面试收费为80元/人。

3、面试时间及地点:面试时间为2013年7月29日,报考各区(市、县)各职位面试工作由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组织实施,报考市直属学校各职位面试工作由市教育局组织实施。面试地点见面试报名时发放的《面试通知书》。面试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到达面试考场候考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面试环节因缺考未达到规定比例的,仍视为有效比例,由此出现的面试名额空缺不予递补。

4、面试方式:根据各招聘职位面试人数的多少,按学科就近、人数相当的原则,分设若干组别以现场讲课方式进行(其中,职业技术学校专业课教师职位的面试为现场实际操作考试,具体办法另行通知)。面试实行封闭式管理,面试顺序现场抽签确定。面试人员独立备课30分钟后开始讲课,每人讲课时间为15分钟。

5、面试内容:面试内容为我市中小学、职业技术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现行教材(其中,音乐、美术、体育、学前教育职位侧重专业技能测试,职业技术学校专业课教师职位的面试内容为本学科涉及的实际操作内容)。各招聘职位面试命题的具体范围如下:

⑴高中各职位为广安市统一使用的高中二年级现行教材;

⑵初中各职位为广安市统一使用的初中二年级现行教材(其中,化学职位为初中三年级现行教材);

⑶小学各职位为广安市统一使用的小学五年级现行教材;

⑷学前教育职位为幼儿园大班教材;

⑸职业技术学校各职位为职业技术学校相应学科教材;

⑹特殊教育职位为人民教育出版社的培智教材;

⑺招聘职位未分高中、初中、小学的,按初中职位面试内容面试。

6、面试评分:每个面试组聘请7名专业人员组成面试评委。每位面试人员面试结束后,评委独立评分。统分时,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平均分为面试人员的面试成绩(保留2位小数)。面试成绩现场向面试人员公布。

7、成绩公告:面试总成绩与考试总成绩于2013年8月2日公告。

五、体检

(一)体检人员确定

1、根据招聘职位及职数,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等额确定体检人员(其中,凡实际参加面试人数少于或等于该职位拟招聘职数时,进入体检的人员的考试总成绩不得低于本次招聘其他职位的最低成绩,由此产生的体检空缺名额不再递补。如某职位最后一名出现并列名次,则取笔试总成绩高者;如笔试总成绩仍然相同,则取学科专业知识成绩高者)。

2、体检人员名单及体检时间于2013年8月2日公告。

(二)体检方式及要求

1、本次招聘体检工作由市教育局和各区(市、县)教育局分别组织在具备二级甲等及以上资质的医院具体实施,体检费用由招聘人员自行承担。

2、体检项目及标准按照四川省教育厅颁布的《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川教〔2004〕295号)、《关于调整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川教〔2007〕102号)、《关于调整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条款的通知》(川教[2010]26号),以及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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