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保证招生工作在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下顺利进行。
第二条 陕西科技大学是国家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是陕西省教育厅。国标代码:10708。
第三条 陕西科技大学简介:
陕西科技大学是一所由中央与地方共建、以轻工为特色的多科性大学;国家“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建设高校。学校地处西安市未央大学园区,占地总面积2003亩。
陕西科技大学创建于1958年,时名北京轻工业学院,是新中国第一所轻工高等学校;1970年迁至陕西咸阳,改名为西北轻工业学院;1978年被国务院确定为全国88所重点院校之一;1998年学校划转到陕西省,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体制;2002年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陕西科技大学;2006年学校主体东迁西安。
学校设有15个学院(部),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3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2个、二级学科16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17个 、二级学科66个,本科专业55个,涉及工学、理学、管理学、文学、经济学、法学、医学、艺术学等8大学科门类。有省部级重点学科6个,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6个,国家级、省部级重点研究基地2个,省哲学社会科学特色建设学科1个。学校为教育部“卓越工程师计划”试点高校。现有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8个、省级特色专业建设点13个,陕西省名牌专业8个;国家级精品课程4门、省级精品课程30门。
第四条 办学地点: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大学园区 邮编:710021
第五条 办学层次: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普通本科。
第六条 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陕西科技大学。
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陕西科技大学2013年面向全国30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本科计划招生5000人。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陕西科技大学设有招生工作委员会。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领导和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工作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 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招生工作组和监察工作组。招生工作组在学校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招生的具体工作,完成学校年度招生任务。监察工作组在学校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对学校的招生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保证招生工作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下进行。
第十条 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职教师资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尊重考生志愿、公平、公正、公开的录取原则。对实行非平行志愿省份,首先录取第一学校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学校志愿不满的情况下,录取非第一学校志愿的考生,无分数级差。
对江苏省考生报考我校理工文史类专业,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为选测达到BC以上,必测4C以上,技术科目合格;采用投档分调取考生档案,考生进档后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排序确定考生专业,考生投档成绩及等级相同时,则依次按数学、语文、外语分数排序,确定专业。
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艺术类考生录取原则
1.非陕西省生源:
(1)2013年我校认可美术类专业课考试省级统考(联考)成绩的省份有:黑龙江、浙江、山东、河南;认可播音及编导专业课考试省级统考(联考)成绩的省份有浙江、河南,录取时以艺术类专业课省级统考(联考)成绩的60%与高考文化课成绩的40%之和作为综合分,参照志愿,结合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综合分相同者,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录取;综合分及专业成绩都相同者,英语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2)除录取原则(1)中所列省份之外,凡报考我校的艺术类专业考生须参加我校组织的艺术类专业课校考,且专业课成绩合格,并符合户籍所属省份艺术类专业录取条件,录取时以艺术类专业课校考成绩的60%与高考文化课成绩的40%之和作为综合分,参照志愿,结合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综合分相同者,专业课成绩高者优先录取;综合分及专业课成绩都相同者,英语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3)在招生计划未分科类(艺术不分文理)公布的省份,录取时按文理科合并统一排队,按照我校录取原则,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4)若生源省份有特殊政策规定的,以省级招办规定为准。江苏省艺术类考生均按江苏省规定的基本等级要求执行。
2.陕西省生源:
2013年我校认可陕西省美术类、播音类、编导类专业课考试省统考成绩。
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动画、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在高考文化课和专业课省统考成绩均合格的基础上,按专业课省统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参照志愿,结合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者,文化课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专业课成绩及文化课成绩都相同者,英语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3.艺术类专业身体条件要求
美术类各专业均要求考生无色盲、色弱。
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身体条件要求:发音器官无疾病,无色盲,无色弱,无夜盲,五官端正;身体健康;无肢体畸形,面部、颈部、手、臂无明显疤痕、纹身、胎记及皮肤病。男生身高不低于1.70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60米。对不符合条件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录取资格。
广播电视编导专业身体条件要求:无色盲,无色弱,无夜盲,五官端正;身体健康;无残疾;男生身高不低于1.68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58米。
第十三条 调档比例:非平行志愿省份,根据考生志愿,按招生计划120%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平行志愿省份,根据考生志愿情况,与生源省份招生主管部门共同协商确定投档比例。
艺术类要求符合条件的一志愿考生全部投档。
第十四条 所有非外语专业的外语教学为英语。
第十五条 招生各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 考生在报考本校时应根据自身健康状况并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慎重填报专业志愿。录取后经学校体检复查不合格者或体检结果弄虚作假者取消考生录取资格。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将进行资格审查,对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违规入学者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十八条 招生工作在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和监察工作组的监督下进行,录取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我校严格按陕西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有关文件精神确定收费标准。
1、本科学费标准:
文史类为3500元/人·年;理工、外语类为4500元/人·年;美术类为9000元/人·年;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专业为11000元/人·年。
2、住宿费标准:
900~1200元/人·年,学生宿舍内有暖气、网络等生活设施。
以上收费标准仅供参考,如有变动,以物价部门的最新批复为准。
第六章 奖、贷学金及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第二十条 陕西科技大学设立了多项奖学金。除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学校设立的奖学金外,还有华民慈善助学金、福慧奖助学金、华育奖助学金、黄奕聪奖学金、富士康奖助学金、“金石”奖学金、钟香驹奖学金基金、亚马逊化工奖学金、国际纸业奖学金、斯道拉恩索奖学金、凯米拉奖学金、美卓奖学金、北方窑业奖学金、友达光电奖学金、芬欧汇川奖学金、北方窑业奖助学金、蒙娜丽莎奖学金、中国皮革协会奖学金、朗盛奖学金等30余项奖学金和助学金。
第二十一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通过国家奖助学金、企业及个人奖助学金、勤工助学、生源地助学贷款等多种途径进行资助。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条 招生部门联系方式
邮 编: 710021
通讯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大学园区陕西科技大学招生工作办公室
招生咨询电话:029-86168100 86168101
咨询电话开通时间:2013年5月10日至9月10日
陕西科技大学校园网:http://www.sust.cn(公网) http://www.sust.edu.cn (教育网)
陕西科技大学招生信息网:http://zsxx.sust.cn(公网) http://zsxx.sust.edu.cn(教育网)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陕西科技大学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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