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指标 | 评价要素 | 赋分标准 | 分值 | 备注 |
工作经历 | 基层经历 | 工作不满两年的得2分,满2年的得3分,每超过1年加1分,最高不超过8分。 | 20 | 1、基层工作经历指具有在办镇、村居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2、组织部门选派到重点项目、信访岗位、村居、企业挂职任职的,属于基层工作经历。 |
任职情况 | 低一级职务层次报考的,现任领导职务的得12分,非领导职务的得10分;越级报考的,现任领导职务的得7分,非领导职务的得5分。 | |||
工作表现 | 工作能力 | 学习研究、总揽全局、组织协调、创新、决策等能力和水平,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分别赋12-15分、9-12分、6-9分、1-6分。 | 15 | 由各单位党组织集体研究,作出评价赋分。 |
工作成绩 | 对待工作一贯态度和取得的成绩。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分别赋12-15分、9-12分、6-9分、1-6分。 | 15 | ||
奖励情况 | 个人受表彰情况 | 近三年获区委、区政府表彰的,每项得2分;获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每项得4分;获省委、省政府表彰的,每项得6分;获中共中央、国务院表彰的,每项得8分。 | 15 | 1、个人因同一原因获得不同层次表彰的,只取最高层次赋分一次;2、单位所获表彰奖励只取最高一项赋分一次,只为分管或负责该项工作的加分;3、个人和单位受表彰情况赋分合计最高不超过15分。 |
单位受表彰情况 | 近三年获区委、区政府表彰的,每项得1分;获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每项得3分;获省委、省政府表彰的,每项得5分;获中共中央、国务院表彰的,每项得7分。 | |||
年度考核 | 考核等次情况 | 近三年考核每一次优秀得7分,每一次称职(合格)得5分。 | 21 | |
学历教育 | 大学本科学历、 学士学位 | 取得国家承认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的得8分,仅学历的得6分。 | 14 | 学历教育以最高层次赋分一次,不累计。 |
研究生学历、 硕士学位 | 取得国家承认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的得12分,仅学历或学位的得10分。 | |||
研究生学历、 博士学位 | 取得国家承认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的得14分,仅学历或学位的得1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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