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考生考研管理及其他事项
港澳台考生考研管理
为了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招生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
被录取的各类研究生在学期间的教学工作由招生单位的研究生院(部、处)负责。被录取的港澳台研究生均与内地(祖国大陆)入学研究生一样可参加优秀生奖学金的评选。其他管理工作由负责港澳台事务的部门负责。
港澳台考生考研其他事项
已在内地(祖国大陆)学习的港澳台应届本科毕业生、硕士生或在内地(祖国大陆)供职的港澳台人士,拟报读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者,可按上述办法在指定的4个报考点报考,也可按各招生单位招收内地(祖国大陆)硕士生、博士生的办法报考研究生,即报考硕士生的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硕士生入学考试,报考博士生的按招生单位的规定参加招生单位组织的博士生入学考试。入学考试科目不设政治理论课。由招生单位按照第六条第(六)款自行决定是否录取。录取名单于2006年6月15日前报送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和教育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