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办法》的起草和颁布
护士立法在本世纪初即在欧洲一些国家开始实行。英国于1919年率先公布了《英国护理法》,随后,荷兰于1921年公布了护理法,芬兰、意大利、波兰等国也相继公布了护理法。1948年,在广州召开的第三届中国护士学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上,由国民政府卫生部护士主任徐蔼诸提出“护士法草案提请商讨案”,经大会决议,选定刘干卿、王泰元、聂毓禅、胡惇五、刘效曾为委员,由聂毓禅为召集人的护士法小组经开会讨论,一致通过“护士法草案会商报告请公决案”,但由于国内战事未付诸实施。1953年,世界卫生组织(WHO)发表了第一份有关护士立法的研究报告。1968年,国际护士委员会特别设立了一个专家委员会,制定了《系统制定护理法规的参考指导大纲》(Aproposedquideforformulatingnursinglegislation),为各国护士立法必须涉及的内容提供了权威性的指导。至1984年,WHO调查报告,欧洲18国、西太区12国、中东20国、东亚10国及非洲16国,均已制定了护理法规,尚未形式颁布护士法的国家已屈指可数。
我国卫生部自1985年开始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法》工作,通过研究国内外文献资料,总结建国以来护士管理的经验教训,并对我国护理队伍的现状做了较深入的调查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法(草案)》,并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原稿进行了多次修改和完善。为了配合将要施行的《医疗机械管理条例》,尽快建立和护士资格考试制度和护士执业许可证制度,经反复论证,决定先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由卫生部颁布施行。
制定《管理办法》,建立护士资格考试制度和护士执业许可制度,对于我国借鉴世界各国护士管理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加强护士管理,提高护理质量是十分必要的。首先,实行护士执业资格统一管理的制度,是提高我国护士质量的根本保证。我国护理教育比较薄弱,各地培训的护理专业毕业学生的理论水平和实际能力参差不齐,有些不能胜任临床护理工作,实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制度可以促进护理教育质量的提高,保证临床用人的基本理论水平和基本技能,从而保证护士质量。其次,建立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制度和护士执业许可制度,是遏制安插未经正规专业培训人员从事护士工作的有效手段。据卫生部1985年调查,在当时全国63万护士中,未经专业培训和未经正规专业培训的占30%.非专业人员大量进入护士队伍之所以屡禁不止,重要原因就是没有建立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制度和护士执业许可制度。按照《管理办法》,统一全国护士上岗的基本资格,并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护士的执业许可,可以有效地阻止非专业人员从事护士工作。第三,建立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制度和护士执业许可制度,是保证医疗护理质量和保证公民就医安全的根本措施。现行的护量管理制度一方面无法保证护士队伍的整体素质,另一方面大量的护理员的顶替护士上岗,从而使护士质量难以保证,并造成许多护理差错事故。建立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制度和护士执业许可制度,可以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
在做了大量调查研究,反复论证,精心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于1993年3月26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部长陈敏章签发第31号部长令,向全国发布,并自1994年1月1日正式施行。《管理办法》共分六章三十八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试,第三章注册,第四章执业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为了学习、贯彻、执行好《管理办法》,卫生部还随文附发了《护士管理办法(草案)起草说明》,介绍了这份文件的背景情况,制定的必要性和起草过程,还对执行中的一些问题做了进一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