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的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确保依法公正履行检察职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和《上海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选任办法》,上海检察机关决定在全市范围选任第三届人民监督员,并接受公民自荐报名。现公告有关事项如下:
一、人民监督员的工作职责
1、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下列情形实施监督:
(一)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
(二)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
(三)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
(四)拟撤销案件的;
(五)拟不起诉的;
(六)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
(七)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2、人民监督员应邀参加人民检察院组织的有关执法检查活动,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的,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
3、人民监督员可以对其他检察工作、检察队伍建设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4、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规定,不得妨碍案件公正处理。
二、人民监督员的任职资格
人民监督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年满二十三周岁;4、公道正派,有一定的文化水平;5、身体健康。
下列人员不宜被推荐或自荐担任人民监督员:1、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2、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人员;4、执业律师、人民陪审员等法律工作者;5、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2、受过劳动教养或者行政拘留处罚的;3、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
三、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名额和程序
上海检察机关第三届人民监督员任期为五年,采取组织推荐和公民自荐方式选任,其中通过公民自荐报名产生的名额为15名。公民自荐的选任程序为:(1)公民自荐报名;(2)考察入围候选人并产生拟任人选;(3)向社会公示拟任人选;(4)作出选任决定并颁发证书;(5)向社会公布人民监督员名单。
四、报名时间、方式和联系电话
(一)报名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4月8日。
(二)报名方式:符合条件的公民可以从上海检察网下载并填写《上海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自荐表》,由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盖章证明后,传真至64731943,或邮寄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本市建国西路75号1号楼807室,邮编:200020)。
(三)联系电话: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24079251、24079252。
《上海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自荐表.doc》来源于上海检察网,最近更新2013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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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2013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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