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证书丢失,由当事人向原颁发教师资格证书的机构申请补发新的教师资格证书。补发前当事人需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声明,宣布遗失的证书作废,然后持登有遗失声明的报刊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补发证书中的所有内容特别是证书的号码必须与原发证书一致,并在备注页内注明补发原因及补发时间。
教师资格证书损坏影响使用时,持证人可以向原发证机构申请换发。损坏的教师资格证书由补发机构收回备查。换发的证书内容必须与原证书一致,而且也要在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换发原因及时间。换发和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与原发证书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