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卫生局:
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中央编办《关于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卫人发〔2009〕131号),为加强我区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稳定乡镇卫生院专业技术人员队伍,解决乡镇卫生院专业技术人才缺乏问题,决定从2012年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划定广西乡镇卫生院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各科目合格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2年度广西乡镇卫生院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各科目合格标准为55分。经核准,2012年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共有445人取得广西乡镇卫生院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名单附后)。
二、按照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考生在连续2个年度内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均达到我区乡镇卫生院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的,可取得乡镇卫生院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证书内打印“适用全区乡镇卫生院”字样。该证书只在区内乡镇卫生院有效,可作为乡镇卫生院岗位聘用及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依据,不适用其他医疗卫生单位。
三、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者继续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各科成绩达到国家确定的考试合格标准的,可取得全国通用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卫生部门凭此通知统一到自治区职改办办理《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办证时,考生本人须填写《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一式一份,并交两张两寸同底免冠彩色相片。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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