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州市以上机关公开选调公务员试行办法》、《昭通市市直机关公开选调公务员实施细则》、《关于昭通市市直机关公开选调公务员的补充通知》的规定,为进一步充实昭通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队伍建设,经市人社局批准,决定面向全市财政、工信委、人社局、审计系统单位公开选调公务员到昭通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
一、公开选调的范围、职位及人数
从全市财政局、工信委、人社局、审计局系统公开选调3名在职科级以下(不含科级)公务员到昭通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
二、公开选调的条件:
(一) 具有公务员身份的科级(不含科级)以下干部,在财政、工信、人社、审计系统单位工作满2年及以上(截止时间为:2012年11月19日),历年公务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二) 年龄在36周岁以下,具有经济管理、法律、财经、会计、公共管理等专业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有公开选调岗位要求的素质和履职资格条件;
(四)具有胜任公开选调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热爱国资监管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廉洁奉公,团结协作,遵纪守法,有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
(六)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公开选调公务员:
(一) 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处理的;
(二)其他不宜参加公开选调公务员情形的。
三、报名和资格审查
(一) 报名方式和时间地点。
昭通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选调报名采用报考人员本人现场报名的方式,不得委托他人代报名,不接受电话(传真)报名。
现场报名的时间为:2012年11月26日至28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
报名地点:昭通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昭通市邮政局内邮储银行三楼)
(二) 报名所需证件材料。
1、《昭通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年面向基层公开选调公务员报名表》一式两份(并附电子版)(此表可登陆昭通市人事人才工作网(www.ztrs.gov.cn)、昭通市政府信息网(www.zt.gov.com)下载。
2、报考人员需交验身份证、毕业证、单位同意报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公务员登记表复印件1份,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相符合”并加盖组织人事部门公章。
3、本人小1寸近期免冠正面彩照3张(请在照片背面注明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三) 资格审查。
昭通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选调公务员领导组负责整个公开选调工作。对报考人员进行审查后确定参加考试人员名单,并在昭通人事人才工作网、昭通市政府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公示期满后,对没有异议的报考者发给准考证,参加统一组织的考试。若选调岗位与符合该岗位报名条件人数比例低于1:5时,即符合条件的人数不足15人时,则按规定减少选调人数;如符合条件的人数达不到5人时,则按规定取消此次公开选调工作。
四、公开选调程序
(一) 统一考试。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采取闭卷的方式进行,面试采取结构化方式进行。
1、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笔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应具备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能力,其中包括国家、省、市国资监管政策和业务知识。笔试不指定考试教材。笔试时间、地点以准考证为准。笔试成绩在昭通市人事人才网、昭通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等网站公布。
2、面试。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每个岗位1:3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尾名并列同时进入面试)。面试主要测试应试者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二) 组织考察。根据考生总成绩(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按选调岗位1:2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人选。考察前对考察人选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体检合格者确定为考察对象。
组成考察组对预选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
(三) 公示和办理调动手续。根据考察结果,昭通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选调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拟选调对象,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后,在公开选调单位及人选所在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公示期满,符合调动条件的,按照规定办理调动手续。
五、纪律与监督
(一) 报考人员凡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律取消选调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公开选调工作的全过程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工作人员如有违反选调纪律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 昭通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选调领导小组邀请市纪委第二纪工委监察分局全程监督。监督电话:0870—2220776,对违纪行为,干部、群众可以向市纪委第二纪工委或昭通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反映。市纪委第二纪工委和昭通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经调查情况属实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市纪检监察机关对整个选调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及时受理选调工作中反映的问题,对调查属实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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