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资格考试
报名条件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资格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参加基础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完成职业实践年限者,方能报名参加专业考试。
(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1.取得本专业(公用设备专业工程中的暖通空调、动力、给水排水专业,下同)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2.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3.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二)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1.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2.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3.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4.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5.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6.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三)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1.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2.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3.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4.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
5.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0年。
6.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2年。
7.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
8.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专业对照表
执业范围 |
专业划分 |
新专业名称 |
旧专业名称 |
暖通及空调工程 |
本专业 |
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 |
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 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 供热空调与燃气工程 城市燃气工程 |
相近专业 |
飞行器环境与生命保障工程 环境科学与工程 安全工程 食品科学与工程 能源与动力工程 农业建筑环境与能源工程 消防工程 |
飞行器环境与生命保障工程 环境工程 安全工程 矿山通风与安全工程 食品科学与工程 冷冻冷藏工程(部分) 热能与动力工程 制冷与低温技术 农业建筑环境与能源工程 消防工程 |
|
其他专业 |
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
||
动力工程 |
本专业 |
能源与动力工程 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 化学工程与工艺 食品科学与工程 |
热能与动力工程 热力发动机 流体机械及流体工程 热能工程与动力机械(含锅炉、涡轮机、压缩机等) 热能工程 制冷与低温工程 能源工程 工程热物理 水利水电动工程 冷冻冷藏工程 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 城市燃气工程 供热空调与燃气工程 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 化学工程与工艺 化学工程 化工工艺 煤化工(或燃料化工) 食品科学与工程 冷冻冷藏工程(部分) |
相近专业 |
飞行器设计与工程 飞行器动力工程 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 油气储运工程 |
飞行器设计与工程 空气动力学与飞行力学 飞行器动力工程 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 化工设备与机械 油气储运工程 石油天然气储运工程 |
|
其他专业 |
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
||
给排水 工程 |
本专业 |
给排水科学与工程 |
给水排水工程 |
相近专业 |
环境科学与工程 |
环境工程 |
|
其他专业 |
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
注:表中“新专业名称”指教育部2012年9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规定的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指2012年9月《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颁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专业名称。
来源:http://www.cpta.com.cn/testCondition/5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