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试
报名条件
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基础考试合格并符合专业考试报名条件的,可报名参加专业考试。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1.取得本专业(指土木工程,下同)或相近专业(指港口与航道工程、勘查技术与工程等专业,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2.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1年。
3.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1年。
(二)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1.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3年。
2.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4年。
3.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含相近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5年。
4.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6年。
5.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7年。
6.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8年。
(三)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1.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6年。
2.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7年。
3.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含相近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8年。
4.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9年。
5.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10年。
6.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12年。
7.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15年。
8.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30年。
专业对照表
专业划分 | 新专业名称 | 旧专业名称 |
本专业 |
土木工程 道路桥梁与渡河工程 交通运输 交通工程 道路与铁道工程 交通运输规划与管理 桥梁与隧道工程 建筑与土木工程 交通运输工程 城市地下空间工程 工程管理 防灾减灾工程及防护工程 |
交通土建工程 公路工程 道路工程 公路与城市道路工程 桥梁工程 道路与桥梁工程 公路与桥梁 桥梁与隧道 公路隧道工程 隧道工程 市政工程 机场工程 铁道工程 铁道桥梁 城市道路与桥梁工程 地下工程与隧道工程 森林道路与桥梁工程 森林采伐与运输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结构工程 岩土工程 地下工程 地下工程与隧道工程 公路项目管理 公路工程管理 城镇建设 道路工程测量 交通规划 建筑工程 工业与民用建筑 |
相近专业 |
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 地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 森林工程 风景园林 城乡规划 农业水利工程 工程造价 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 给排水科学与工程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 交通设备与控制工程 水文与水资源工程 测绘工程 勘查技术与工程 资源勘察工程 水务工程 地下水科学与工程 海洋工程与技术 交通管理工程 |
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 港口航道及海岸工程 港口及航道工程 港口水工建筑 航道(或整治)工程 河川枢纽及水电站建筑 军港建筑工程 水道与港口工程 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 海岸与海洋工程 勘察技术与工程 资源勘察工程 水工结构工程 水工建筑力学 水利水电建筑 水利水电工程建筑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 工程测量 地质工程 工程力学 工程监理 城市规划 |
其他专业 |
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
注:1.表中“新专业名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12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目录》等规定的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指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目录》颁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专业名称。
2.申请参加考试的人员,所学专业在“参照表”中未列出的,可在申报材料时,附在校学习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课程设置表”(由原毕业院校出具),经所在单位核实并提出符合“本专业”、“相近专业”、“其他专业”的意见后,由当地考试管理机构审核确定。
来源:http://www.cpta.com.cn/testCondition/4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