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司法局关于通过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
2022年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等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相关事宜的公告
根据司法部2022年6月21日发布的公告(第5号)、云南省司法厅公告(2022年第11号),现就红河州参加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22年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包括专升本)和以同等学力报考的应届硕士毕业生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项公告如下:
一、网上填报申请信息
参加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22年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包括专升本)和以同等学力报考的应届硕士毕业生,应于2022年7月1日9时至4日24时,登录司法部官网或者司法部政务服务平台,填报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相关信息。申请人可以选择在报名地、户籍地、工作和生活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报名时申请享受放宽条件政策,成绩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申请人,应当选择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局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申请人毕业后因学习、工作等原因将户籍已迁至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在内地就学毕业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申请人,可以选择内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宜。
已取得2021年考试合格成绩人员放弃申请的,应向报考地司法局说明情况。
二、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学历和学位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属于参加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22年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包括专升本)和以同等学力报考的应届硕士毕业生。
(二)申请人应当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根据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年)》《列入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的新专业名单》,“法学类”是指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法学门类下的“法学类”,其学科代码为0301,具体包括:法学、知识产权、监狱学、信用风险管理与法律防控、国际经贸规则、司法警察学、社区矫正、纪检监察8个专业。
(三)户籍在放宽条件地方的,申请享受放宽政策的申请人,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毕业。
三、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类型
(一)考试成绩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
1.申请人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申请授予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2.户籍在放宽条件地方,申请享受放宽政策的申请人具备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未取得法学学位的,申请授予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3.户籍在放宽条件地方,申请享受放宽政策的申请人具备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申请授予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二)考试成绩达到放宽条件地区合格分数线,户籍在放宽条件地方,申请享受放宽政策的申请人具备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申请授予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四、现场提交申请材料
资格申请地为红河州的申请人按照红河州司法局公告公布的时间、地点和本地疫情防控要求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办理资格申请和信息核验事宜。时间:2022年7月12日至15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地址:蒙自市护国路2号红河州司法局102室律师工作管理科。申请材料包括:
(一)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港澳居民需同时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原件;台湾居民需同时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台湾居民居住证原件。身份证有效期应当在2022年8月31日后。
享受放宽政策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放宽地区户口簿原件。
(二)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22年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
(三)根据审核需要提交的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历查询结果、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学位查询结果、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学位认证报告等补正材料。
上述材料原件经司法行政机关审验后扫描留存归档,原件退回申请人。
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受理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在法定时限内完成法律职业资格审核认定工作,统一受理日期为2022年7月15日。
五、证书颁发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经审核符合授予条件的,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证书颁发事宜由红河州司法局另行通知。
关于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其他事宜,申请人可以向省司法厅及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咨询。
云南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咨询电话:0871-64114067
红河州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咨询电话:0873-3197027
六、疫情防控措施
近期来(返)红河州申请人请严格按照红河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调整红河州疫情防控健康管理措施的通告》(附件1)要求,落实疫情防控健康管理措施;请及时关注“云南红河发布”微信公众号发布的疫情防控健康管理措施,如我州疫情防控健康管理措施发生变化,请按照最新规定执行。申请人因疫情防控原因无法在上述时间来(返)红河州的,建议在当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享受放宽政策的除外),避免影响申请相关事宜。
(一)现场认证疫情防控要求
1.申请人实行扫码入出制度。所有申请人在进入红河州司法局时均须配合安保人员扫场所码、出示通信大数据行程卡、体温检测、登记。
2.申请人应当遵守红河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详见附件1),领证当日云南健康码扫码显示“绿码”,“国家政务服务平台”通信大数据行程卡为“绿码”且不带“*”,经向工作人员出示,可以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按照红河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相关通告要求,积极配合工作人员做好现场全程佩戴口罩、消毒防范、间隔1米以上排队等候等防疫工作措施。
3.现场认证期间,遇有申请人有发热、咳嗽、乏力等异常症状者,红河州司法局将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规范流程处置。
(二)责任追究
申请人不服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拒不配合防疫防控措施的,不予现场认证。申请人隐瞒病情、行程、接触史、居住地,强行入出,扰乱办公场所秩序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关于调整红河州疫情防控健康管理措施的通告
红河州司法局
2022年6月23日
附件:
关于调整红河州疫情防控健康管理措施的通告
为认真落实国家、省关于“外防输入、内防反弹、严防外传”的总体要求,根据近期国家、省疫情防控相关政策,结合红河州实际情况,决定对来(返)红河州人员疫情防控等健康管理措施进行调整,现将有关措施通告如下:
一、国内涉疫地区分类
根据国内疫情形势变化,对来(返)红河州人员按照风险等级划分为A、B、C、D四类地区,分类采取差异化健康管理措施。A、B、C、D四类地区的划定由红河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适时动态调整公开发布。
(一)A类地区
1.国内各地公布的高风险地区。
2.经专家研判需要列入的重点涉疫地区。
(二)B类地区
1.国内新冠疫情中风险地区。
2.经专家研判需要列入的涉疫地区。
(三)C类地区
1.通讯大数据行程卡带“*”号的地区,且已发生外溢或经专家研判有外溢风险的地区。
2.经专家研判需要列入的涉疫地区。
(四)D类地区
1.通讯大数据行程卡带“*”号的地区。
2.通信大数据行程卡不带“*”,但经专家研判有疫情外溢风险地区。
二、国内涉疫地区来(返)红河州人员分类健康管理措施
(一)A类地区及云南健康码“红码”人员。
管控措施:14天内有A类地区旅居史的来(返)红河州人员及云南健康码“红码”人员:即日起抵红河州的,一律实施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第1、2、3、4、7、10、14天进行核酸检测,末次核酸检测应为“双采双检”)。
(二)B类地区及云南健康码“黄码”人员。
管控措施:14天内有B类地区旅居史的来(返)红河州人员及云南健康码“黄码”人员:即日起抵红河州的,一律实施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第1、2、3、4、7天进行核酸检测,末次核酸检测应为“双采双检”),加7天居家健康监测(第1、7天进行核酸检测)。
(三)C类地区及异地集中隔离期满返州人员。
管控措施:即日起从C类地区来(返)红河州人员及异地集中隔离期满返州人员,一律实施7天居家隔离观察(第1、7天进行核酸检测)。
(四)D类地区返州人员。
管控措施:即日起从D类地区来(返)红河州人员:一律实施7天居家健康监测(第1、7天进行核酸检测)。
以上健康管理措施自离开涉疫地区之日起计算。无居家隔离观察条件的,一律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三、州内边境县人员出行健康管理措施
进入河口、金平、绿春三个边境县的人员,必须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离开河口、金平、绿春三个边境县的人员,必须持有48小时内2次(间隔24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末次核酸检测应为“双采单检”,各地检测结果互认),离开3个边境县到达目的地后,24小时内完成1次落地核酸检测。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另有规定,按属地有关规定执行。
河口、金平、绿春三个边境县县域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场所须查验72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四、货车司机健康管理措施
(一)货车司机实行“即采、即走、即追”和人员闭环管理的模式。对于通讯大数据行程卡绿色带*号、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云南健康码绿码的货车司机,体温检测正常的,立即予以放行。
(二)对到达目的地时核酸检测结果超过48小时的,可采用“核酸采样+抗原检测”,同时详细登记目的地和途经地。抗原检测结果为阴性的,要立即放行,不得以等待核酸检测结果为由限制车辆通行。实行动态追踪机制,一旦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立即通知目的地或途径地实施管控措施。
五、其他措施
(一)A、B、C、D地区来(返)红河州人员需提前24小时主动向目的地社区(村委会)报备;未主动报备人员,在完成风险排查前,一律执行集中隔离,费用自理。
(二)对14天内行程卡有州外旅居史的人员,入住宾馆、酒店、民宿、旅社等住宿服务场所需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三)疫情处置人员、返乡学生等特殊群体,按照相应政策执行。
(四)如有违反通告内容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五)即日起,来(返)红河州人员相关防控措施以本通告为准,之前通告与本通告不一致的,按本通告执行。
(六)各县市排查出的其他相关风险人群,由县(市)指挥部综合评估后按照“一人一策”原则执行。
(七)本通告发布前抵红河州的涉疫地区来州人员,可按照“填平补齐”“一人一策”的原则,由各县市指挥部综合评估后,参照本通告健康管理措施执行。
以上疫情防控健康管理措施将根据疫情形势变化和防控需要适时动态调整。
附件:
1.来(返)红河州人员新冠疫情防控风险地区名单(2022年6月19日)
红河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22年6月19日
来(返)红河州人员新冠疫情防控风险地区名单
(2022年6月19日)
一、A类地区
国内新冠疫情高风险地区。
二、B类地区
国内新冠疫情中风险地区。
三、C类地区
1.上海市除高中风险地区以外区域。
2.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除高中风险地区以外区域。
四、D类地区
1.通讯大数据行程卡带“*”号的地区。
2.辽宁省丹东市除高中风险地区以外区域。
以上风险地区划分自2022年6月19日起实施。
来源:http://www.hh.gov.cn/szhh/gsgg/202206/t20220623_5900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