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参军入伍优待优惠政策
一、参军入伍经济待遇:
1.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云南省实行城乡统一标准,按照不低于发放年度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确定(以2021年为例,当年度发放入伍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为不低于11250元),本科毕业生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普通义务兵的1.5倍计发。到高原服役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普通义务兵的1.2倍计发,其中本科毕业生到高原部队服役的,其家庭优待金按普通义务兵的2倍计发。【适用:义务兵】
2.国家资助学费。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适用:大学毕业生、在校生、高校新生】
3.一次性奖励金。省级:本科毕业生8000元、专科毕业生:6000元;州级:本科毕业生6000元、专科毕业生4000元;县级:本科毕业生6000元、专科毕业生4000元(拟定)。【适用:大学毕业生】
4.报销差旅费。对专程返乡参加复检复审的高校应届毕业生给予报销往返车费。【适用:大学应往届毕业生】
二、选用培养
5.选取士官:
对符合士官选取条件的士兵,同等条件下具有全日制大专毕业以上学历的要优先选取。【适用:大学毕业生】
取得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大学毕业生士兵,首次选取为士官确定军衔等级和工资起点标准时,其在普通高等学校按规定学制就读的年数视同服役时间。上述人员在实习期间入伍且入伍后取得就读院校颁发的大专以上学历证书的,在校就读的年数视同服役时间。【适用:大学毕业生】
6.士兵提干:
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经省招办本科第一批、第二批录取且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含毕业学年入伍,服役期间取得学历和学位的),或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取得全日制研究生学历的毕业生;入伍1年半以上,本科生不超过26岁、研究生不超过29岁,符合一定条件的,优先列为提干对象。【适用:大学毕业生】
7.报考军校:
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入伍后参加全军统一组织的军队院校招生考试,年龄放宽1岁,即截止当年1月1日不超过23周岁;义务兵考生必须服现役满1年,士官考生必须服现役满2年、不超过3年。【适用:大学在校生】
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经省招办专科统一录取且取得全日制专科学历,截止当年1月1日不超过24周岁(少数民族可放宽1岁)的毕业生士兵,可参加全军统一组织的本科层次招生考试,录取的到军队院校学习,学制2年,毕业合格的列入年度生长干部学员毕业分配计划,非统招、非全日制以及函授、自考的大专毕业生士兵,可参加高中生士兵招生考试。【适用:大专毕业生】
8.保送入学:
大学毕业生士兵参加优秀士兵保送入学对象选拔,年龄放宽1岁(不超过26岁),同等条件下优先列为推荐对象,符合有关条件的,可保送入军队院校培训。本科以上学历的,安排6个月任职培训;专科学历的,安排2年本科层次学历培训。【适用:大学毕业生】
三、复学升学
9.复学(入学):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适用:大学在校生、高校新生】
10.专科免试升本科:
复学免试专科升本科。【适用:大学毕业生、在校生、高校新生】
11.考试升学加分:
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适用:大学毕业生】
允许普通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适用:大学在校生】
12.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根据实际需求,每年安排一定数量专项计划,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专项计划规模8000人,在全国研究生招生总规模内单列下达,不得挪用。【适用:大学毕业生、在校生、高校新生】
13.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
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高校在制定本校推免生遴选办法时,结合本校具体情况,将在校期间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人员,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适用:大学毕业生、在校生、高校新生】
14.大学生士兵复学转专业:
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适用:大学在校生】
四、工作安排
15.政府安排工作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适用:义务兵、士官】
文章来源:http://www.ynfn.gov.cn/ywdt/tzgg/content_31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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