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通过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
2021年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等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相关事宜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5号)和《云南省司法厅公告》(第10号)有关规定,现就参加红河州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21年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包括专升本)和以同等学力报考的应届硕士毕业生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项公告如下:
一、网上申请
参加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21年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包括专升本)和以同等学力报考的应届硕士毕业生,应于2021年6月23日9时至25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或者司法部政务服务平台,填报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相关信息。申请人可以选择在报名地、户籍地、工作和生活所在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申请人,应当选择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申请人毕业后因学习、工作等原因将户籍已迁至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在内地就学毕业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申请人,可以选择内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宜。
已取得2020年考试合格成绩人员放弃申请的,应向报考地司法行政机关说明情况。
二、现场提交材料
申请人应于7月5日至9日期间,前往红河州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科102室(地址:蒙自市护国路2号,联系电话:0873-3197027),按照有关新冠疫情防控要求(见附件),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办理资格申请和信息核验事宜。申请材料包括:
(一)居民身份证原件。
1.居民身份证过期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并及时补办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公安机关出具身份证明)并及时补办居民身份证;
2.港澳居民需同时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原件;台湾居民还需同时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台湾居民居住证原件。
(二)户口簿户主页和本人页原件
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交本人报名时上传的户口簿户主页和本人页原件,户口簿为手写的,应当及时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换领新的户口簿。
(三)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21年毕业证书原件。
(四)证件照片。与本人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网上报名上传照片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1张。
(五)根据审核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1.学信网学历查询结果、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等补正材料;
2.申请人毕业证书载明的信息与居民身份证的信息不一致的,提交申请人户口簿证明;申请人户口簿不能证明的,提供由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或申请人毕业院校的相应证明。
3.申请人毕业证书原件遗失或损坏的,提供毕业院校毕业证明书。
上述材料原件经司法行政机关审验后扫描留存归档,原件退回申请人。
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司法行政机关采用集中受理的方式受理法律职业资格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应在补正通知规定期限内及时补正材料。
司法行政机关在法定时限内完成法律职业资格审核认定工作,统一受理日期为2021年7月9日。
三、证书颁发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经审核符合授予条件的,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证书颁发事宜由省司法厅另行通知。
红河州司法局
2021年6月18日
附件:1.云南省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材料提交期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书
2.学历查询结果样式
附件1
红河州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材料提交期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书
一、广大申请人应当提前三天(于7月2日)申领“云南健康码”(在微信中搜索“云南健康码”小程序、在支付宝中搜索“云南健康申报”), 健康码状态有异常情况的要及时报告申领地红河州司法局。
二、7月5日前近一个月有中高风险等级地区(在微信中搜索“查疫情风险等级”,在中国政府网公众号中查询所在地风险等级)旅居史的考生,提交申请材料时,须持有现场提交材料前7日内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阴性检测报告原件或能够出示包含核酸检测阴性信息的健康通行码绿码。
三、申请人自备一次性医用口罩,前往受理点时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需要全程佩戴口罩,可佩戴一次性手套,并做好手部卫生,同时注意社交距离。
四、现场提交申请材料期间,必须全程佩戴口罩,要自觉维护现场秩序,与其他申请人保持安全社交距离,服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提交材料结束后按规定有序离场。
五、现场提交材料时,申请人应当在手机上主动出示本人“云南健康码”信息,并按要求主动接受体温测量,宜用速干手消毒剂进行手部消毒。“云南健康码”为绿码的,现场测量体温正常(<37.3℃)可进入受理点提交申请材料。
六、7月5日前近一个月内有境外旅居史的考生,需提供14天有效的集中医学隔离观察证明、须持有现场提交材料前7天内有效的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阴性检测报告原件,现场测量体温正常(<37.3℃)可进入受理点提交申请材料。
七、7月5日-7月9日提交申请材料期间,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委托近亲属、单位相关人员代为提交申请材料,并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件。
(一)申请人确有发热、咳嗽等呼吸道异常症状的,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病情证明;
(二)本人“云南健康码”为黄码的、红码的,提交“云南健康码”黄码或红码打印件;
(三)因有相关旅居史、密切接触史等流行病学史被集中隔离或在出院观察期,申请期间内无法按时到达申请地的,提供医学集中隔离证明或出院观察期证明。
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要求,对于涉嫌构成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申领地司法局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请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材料期间要做到遵纪守法,依法支持和配合法律职业资格申请的疫情防控工作。
2.学历查询结果样式
来源:http://www.hh.gov.cn/szhh/gsgg/202106/t20210618_5281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