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法院系统202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公告
各位考生:
根据《云南省202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云南省法检系统202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资格复审及面试等后续工作方案》以及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现将保山市法院系统202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面试时间
2021年5月17日。参加面试的考生于7:30前到面试地点集中。
二、面试地点
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址: 隆阳区正阳北路308号。
三、面试方式
法官助理职位采用模拟法庭控辩的面试方式。每场面试安排报考同一职位的所有考生,同时进行面试抽签,决定场次以及控、辩角色。对于等额面试或者抽签后轮单的考生,由法院安排工作人员扮演对方角色进行控辩。正式进行面试前,每个考生在工作人员的监督下,有20分钟的准备时间,构思发言提纲(考生不得将备考资料带入备考室,在备考室准备的发言提纲可带进考场)。每场面试时间为25分钟,按控辩顺序每人阐述观点时间各为3分钟,要求根据抽签确定的题目类型首先定位自己的角色,就案件事实、性质、量刑等向模拟法庭提交己方的诉求;相互抗辩时间为13分钟,辩论结束后,考生分别用3分钟时间作最后陈述。
其他职位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每场面试时间为25分钟。
四、面试程序
面试时间:5月17日上午8:30开始
(一)参加面试的考生按照规定时间到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前报到,工作人员对考生进行点名,核对考生身份证原件、笔试准考证。
(二)安检,收取考生通讯工具及随身物品。
(三)面试考官、监督人员、场内人员依次抽签确定考场。
(四)工作人员将考生由集合地点有序引导至候考室,考生抽签确定考生面试顺序,并宣布面试纪律和注意事项。
(五)考生代表抽取试卷。
(六)面试开始后,工作人员引导考生依序到考场进行面试。
(七)考生面试后,由工作人员带入休息室。
(八)宣布面试成绩和综合成绩。
(九)对进入体检环节的考生,下发《体检通知》。
五、疫情防控
(一)面试当天,考生应佩戴一次性医用防护口罩,出示“云南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配合进行体温测量,按照指引进入考点候考场所。
(二)“云南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均为绿码的人员,现场测量体温正常(≤37.3℃),可正常参加面试。
(三)“云南健康码”为黄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显示来自国内有中风险地区的人员,需持考试前3天内有效的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原件或出示“云南健康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信息,现场测量体温正常(≤37.3℃),方可进入考点参加面试,未提供报告(证明)的考生不得进入考点。
(四)近一个月内有境外旅居史的人员,需提供14天有效的集中医学隔离观察和7天有效居家隔离观察证明、考试前3天内有效的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原件或出示“云南健康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信息,现场测量体温正常(≤37.3℃),方可进入考点参加面试,未提供报告(证明)的考生不得进入考点。
(五)“云南健康码”为红码的人员不得进入考点。
(六)面试当天有发热(>37.3℃)或有咳嗽等呼吸道异常症状的人员,由疾控人员进行现场研判,具备继续考试条件的考生按照工作人员指引参加面试。经研判,如果有考生须进入备用考场参加面试,则报考同一招考职位的其余考生面试工作同步进行调整,由同一组面试考官统一采用“结构化面试”(原计划采用“模拟法庭控辩”方式的也统一调整为“结构化面试”),并依托视频或录像等方式进行面试,确保考试公平公正和相关人员身体健康。对不具备考试条件的考生,一律由120负压救护车转运至定点医院就诊。
(七)面试工作人员核对考生身份时,考生应摘下口罩;面试过程中,考生不得佩戴口罩。
六、注意事项
(一)考生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笔试准考证,提供工作人员进行身份核对。
(二)考生不得穿着有行业特征的制式服装参加面试,否则,面试成绩扣5分。
(三)考生须按规定时间到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到。集合点名结束、工作人员引导考生离开集合地点时仍未到达的考生,视为自动弃权,取消面试资格。
(四)工作人员在集合地点收取考生随身携带的电子物品和文字资料,考生全程不得使用电子物品和文字资料。考生如有将电子物品和文字资料随身带入候考室、面试考场的行为,将按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取消面试资格。
(五)面试序号是考生的唯一标识,考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考官透露本人及父母姓名、工作单位等能够识别考生个人身份的信息,否则,面试成绩扣5分。
(六)考生面试时必须使用普通话。
(七)按照回避的有关规定,考生可申请需要回避的考官及考场工作人员予以回避。
(八)面试结束后考生不允许带走试题和草稿纸。
(九)考生在候考室、面试考场内禁止吸烟。
(十)考生进入考试区域后,须遵守秩序,服从工作人员安排,否则取消其面试资格,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附:保山市法院系统202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安排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2日
附件:
来源:http://ynbsz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5/id/603416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