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昭通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昭通市市直机关公开选调公务员实施细则》的通知(昭办通[2010]35号)精神,为加强我市森林公安队伍建设、结合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县(区)基层森林机关公务员中公开考试选调1名公务员(人民警察)到昭通市森林公安局机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调职位及人数
选调职位:刑事侦查大队侦查员1人。
二、选调条件
(一)热爱森林公安工作,事业心责任感强,勤奋敬业,能较好地履行职责;
(二)具备公务员(人民警察)身份,在县区森林公安机关工作时间满2年以上,本科以上学历(不限专业),年龄不得超过35周岁(1977年7月1日后出生)的科员及以下的人员;
(三)历年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均为称职以上;
(四)身体健康,符合人民警察录用条件的公务员;
(五)具有选调职位要求的素质和履历资格条件;
(六)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公开选调公务员:
1.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处理的;
2.其他不宜参加公开选调公务员情况的。
三、选调程序
采取公开报名、统一笔试和面试、严格考察、体检、择优选调的步骤进行。
(一)报名
1.报名人员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本单位、本级党委政府组织或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
2.报名人员本人应如实填写《2012年昭通市森林公安局公开选调公务员报名表》后,到昭通市森林公安局政治处现场报名;
3.报名时间为:2012年8月20至25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4.报名地点:昭通市森林公安局办公楼二楼政治处(昭阳区通江路79号);
5.报名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2012年昭通市森林公安局公开选调公务员报名表》一式三份;
(2)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和复印件;
(3)单位同意报考证明、能证明本人公务员身份的有效证件资料(公务员登记表或公务员录用审批表复印件,复印件需县级组织或人事部门签字盖章);
(4)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张;
上述材料未能提供者视为报名无效。市森林公安局公开选调工作领导小组将对报名对象进行资格初审,报名人数经审查后,职位与符合条件人数的比例不得低于1:5的比例,如达不到1:5,此次选调不再进行。
报名者经过选调单位资格初审符合报考条件的,于2012年8月30日上午到市森林公安局政治处领取《准考证》。笔试具体时间、地点详见准考证。
(二)笔试
笔试由市森林公安局统一集中笔试。笔试内容为:公共法律知识(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诉讼法、国家赔偿法)、专业法律知识(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文书写作。笔试总分为100分。
(三)面试
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选调职位数1:3的比例确定面试入围人员,若遇最后一名同分,则一并进入面试。面试方案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在市第三纪工委的监督下,由市森林公安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面试抽调相关人员7人组成面试考官小组负责,面试主要测试应试者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应变能力。面试总分为100分。面试时间、地点、形式由市森林公安局另行通知。
(四)考察和体检
按笔试成绩占40%和面试成绩占60%合成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照选调职位数1:2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若最后一名总成绩同分,以面试成绩分高者入围。考察内容包括思想政治素质、能力水平、廉政勤政、工作实绩等进行全面考察。考察工作由市森林公安局负责。出现对考察不合格的,按总成绩得分顺延递补一次。
体检由昭通市森林公安局严格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手册(试行)》的标准实施。
(五)确定拟选调人选和公示
市森林公安局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在考察合格的条件下,确定笔试、面试综合成绩第一为选调人员。并分别在其所在单位和选调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市人社局办理调动手续。
四、相关要求
(一)选调工作将邀请市纪委第三纪工委全程进行监督,做到信息、考录过程、结果公开、公正。监督电话:0870-2226629、2227833。
(二)选调工作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指导下按本方案开展。
(三)市森林公安局将严格按照选调职位规定的资格条件、选调程序进行选调,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报考人员报名。
(四)对违反选调工作纪律、弄虚作假的报考人员取消其考试或选调资格。情节严重的,将由所在单位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其他事项
(一)公开选调的有关信息通过昭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人才工作网http://www.ztrs.gov.cn/发布,请报考人员注意查看。
(二)对本次公开选调工作的全过程实施组织监督、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市森林公安局公开选调公务员工作领导小组邀请市纪委第三纪工委实施全程监督。对违纪行为,干部群众可以向市纪委第三纪工委和市森林公安局政治处反映。市纪委第三纪工委和市森林局政治处负责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经调查情况属实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