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在招生录取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的招生政策,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二条 专业录取按分数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成绩及专业志愿顺序录取专业,不设专业级差。投档成绩相同,依次比较高考总分、数学(文/理)、外语、语文、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科目的成绩,对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对于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对服从专业调剂者,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到未录满计划数的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予以退档。
第十三条 对不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四条 报考艺术类、体育类本科专业的考生,其文化考试成绩、专业成绩均要达到云南省专业考试本科线,并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进行录取。
第十五条 各专业男女招生比例不限,政策性加分执行教育部及各省级招办的规定。
第十六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和有关部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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