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珠海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审议。《条例草案》针对志愿者的激励保障进行了专门规定,志愿者服务达到一定时限或能享受免费乘坐公交车、免费进入公立景区等待遇。
设立基金对志愿者给予扶助
《条例草案》规定,我市设立志愿服务基金,基金来源于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及其他合法来源。基金主要用于:对志愿服务活动的资助;对因从事志愿服务活动遇到人身损害且无其他救济途径的志愿者的扶助;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奖励等。
关于志愿服务保险,《条例草案》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和实际需要,为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人身保险。从事高风险志愿服务活动时,志愿服务组织必须为志愿者办理与风险程度相适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条例草案》充分体现了人性化。比如,规定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所支出的公共交通、餐饮等费用,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可以给予适当的补贴。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接受其指派的志愿者提供必要的物质、安全和卫生保障。
优秀志愿者考公务员可优先录取
在《条例草案》的第六章为“激励保障”,专门用13个条款来规定各项激励保障措施。第五十三条规定,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及其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进行捐赠、资助。使用捐赠、资助的财产应当尊重捐赠者、资助者的意愿,符合社会公益目的。捐赠者和资助者依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等方面的优惠。
《条例草案》规定,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在志愿服务中表现突出的志愿者;志愿服务满三年且服务时间累积达到三百小时以上者,凭志愿服务荣誉卡,可在三年内免费进入公立的收费公园、景区、游乐场、文教设施,免费乘坐公交车;服务时数每增加一百小时,免费时限延长一年;户籍不在本市的志愿者,可以按规定享受积分入户和子女入读公办学校等优惠政策。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王智斌表示,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规对我市的志愿服务活动予以支持、引导和规范,创建有利于志愿服务活动健康发展的环境和条件,对提升社会建设水平,改善经济运行外部环境,创建文明城市,构建幸福家园十分必要。为推动科学立法,提供《条例》起草质量,立法专责小组委托北师大珠海分校经济特区立法研究所起草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这是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尝试委托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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