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教育局,漳州、常山开发区教育局,漳州台商投资区教育社会事业管理局: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二十四条、《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教人〔2001〕6号)第七条和第九条、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规范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工作的通知》(教资字〔2009〕17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取消相关事项证明的公告》(教政法厅〔2016〕2号)规定,现将有关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通知如下:
一、受理对象:已持有漳州市教育局颁发的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证书,因证书遗失或损毁需进行补发或换发。
二、受理时间:2017年11月6-14日(工作日)
三、申报材料:
1.持证人补发换发书面申请;
2.《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见附件,一式2份);
3.《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复印件1份);
4.近期彩色免冠小二寸(3cm×4cm)证件相片(一张);
5.申请换发教师资格证书的,交回原证书。
四、受理方式地点:申请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申请材料到漳州市行政服务中心教育窗口办理。
五、办事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六、注意事项:
1.取消持证人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2.申请受理前,请先将原《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扫描件和《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电子档(须插入电子照片)发送至指定邮箱zzjszg2049137@126.com。
3.办理结果可登陆网站:漳州市教育局——政务公开(./),进行查询。
4.联系电话:2026550、2049137。
漳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7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