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
咨询一下,我报考的是“四项目人员”的岗位,是省直属的单位,我已经在县委组织部开具证明,但是,通知上说
2012年服务期满或者报名时尚在服务期内的四项目人员: 若其主管部门同意报考,即视为未就业人员。此类人员凭服务地县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开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和服务证作为未就业证明(部分仍在聘的人员因管理部门暂未发放服务证的,其县级及以上管理部门在同意报考证明上对其身份及未发放服务证的原因作出相应说明,可以无需提供服务证);
是不是我还需要开具未就业证明?
回复:你好,不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