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
近日,乌鲁木齐一位母亲把5岁的女儿锁在家里,不料,女儿模仿动画片情景,撑开一把伞从11楼跳下,落到四楼平台上摔成重伤。目前,小女孩正在医院重症监护室抢救治疗;一个新手妈妈,把四个月的女儿背在胸前做饭,结果背带断了,女儿头朝下掉进热锅。这些伤害事件中,大多数与监护人的疏忽失职直接相关。然而现行法律对这些“马大哈”父母的失职显得束手无策。对于该政策,你怎么看?
【解析】
近期频发的儿童伤害案件也让这项提案备受关注。大多数家长属于无主观故意的情况下,由于过失造成悲剧。至于要不要入刑,对此形成了两派鲜明对立观点。一方认为丧子之痛,父母已经生不如死,这已是对其最大的惩罚;另一方认为,过失致人死亡,如果在美国肯定要追究其监护人刑责,儿童的生命也应受法律强有力的保护。
应该追究刑责的观点,直接导致了十三位委员在当下召开的政协会议上,联名提案《关于未成年人监护失职(疏忽)行为“入刑”的建议》。据该提案牵头人李铀委员在提案中的说法,“目前,对这些导致未成年人伤残或者犯罪的失职父母,基本只有道德谴责,没有法律制裁。”“父母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具有天然属性与社会属性,其监护职责是法定义务,必须履行,如果失职造成犯罪,显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政协委员说得观点值得思考,父母监护养育,既有自然属性也有社会属性。然而这社会属性,不能只有无穷尽的职责和义务,而没有公共福利的支持。
人都是理性动物,都会权衡利弊,义务与权利,职责与回报。“双腿健全”的政策与法律,自然人们就会去选择,生二胎也好,监护到位也好,心甘情愿自觉去实现社会属性。反之,“瘸腿”的法律,需要三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