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云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09年网络版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云教认定[2009]1号)的精神,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云南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现将我县2009年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依法治教、依法管理,促进教师管理法制化;严格把住入口关,努力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建立健全教师培养体系,拓展吸引优秀人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途径,为拓宽非师范毕业生就业渠道和教师来源渠道,特别是为广大应届毕业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创造条件,满足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不断调整优化教师队伍的结构,为全面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供人才支持和法制保障。
二、教师资格认定的性质
教师资格是受聘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基本任职资格或职业准入条件。教师资格制度全面实施后,只有依法取得教师资格者,方能被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聘为教师。
三、认定教师资格的范围和条件
凡报名当年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条件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并依法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教师资格必备的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身体条件和教育教学能力,严格按照《云南省教师资格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思想品德
(1)热爱教育事业,愿意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2)遵守宪法和法律,未受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
2.学历条件
(1)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含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其它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其它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教育教学能力
(1)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懂得教育教学的规律和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具有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的选择能力,教学方案的设计能力,现代教育技术的运用能力,教育教学科研能力和管理学生的能力。
(2)教育学、心理学方面的知识要求。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均应修各认定层次要求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参加并通过省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授权组织的考试后,获得单科合格证书。
(3)普通话水平。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4)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无传染病和精神病史,能适应教学工作的需要,在当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四、认定教师资格的程序
(一)准备申请与报名阶段
1.在申请教师资格前,申请人必须按照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规定做好准备工件,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申报条件者,暂不作申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申报条件者,暂时不予受理。
2.申请教师资格的报名地点实行属地分级管理,报名时间全省相对统一。
(1)报名地点:凡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均在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局(人事股)报名;凡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含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均在户籍所在地的州、市教育局报名。其中因各种原因目前尚未认定教师资格和因工作需要岗位变动的在职教职工(变更资格种类)由学校统一组织到县教育局人事股报名。
(2)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报名时间:2009年4月1日至10日(受理申请),申请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②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同时交验原件);
③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同时交验原件);
④《云南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一份,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
⑤《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一份,思想品德鉴定意见,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填写;
⑥教育学、心理学课程考试合格证复印件一份(同时交验原件),师范教育类毕业生提供在校成绩表、教育实习鉴定表复印件;
⑦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一份(同时交验原件);
⑧小一寸免冠彩色半身近期照片1张,同时提供同底照片电子版文件,照片文件类型必须为.jpg文件,要求宽114像素,高156像素,文件大小不超过19KB,照片必须清晰完整。
(二)受理认定阶段
1.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于申请终止日结束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做好材料的登记、编号、信息录入等工作。
2.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教师资格专家委员会按照《云南省教师资格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办法》对符合申请条件的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进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测试,通过面试、试讲等方式考察申请人的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提出审查意见。
3.资格认定。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各项审查结果做出是否认定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布并发放证书;凡被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查为不合格者,不得认定其教师资格;虽经审查认定为教育教学能力合格,但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其思想品德鉴定等条件综合审查认为不合格的,不得认定其教师资格。
五、教师资格认定收费标准
根据《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教师资格认定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云计收费[2003]220号)的有关规定,教师资格认定收费标准为:认定评审费:每人每次240元。
六、详情请到县教育局人事股咨询,咨询电话:8835065
特此公告
武定县教育局
2009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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