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正常顺利进行,贵州财经大学商务学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称:贵州财经大学商务学院;国标代码:13648;学院地址:贵州省惠水县建设西路 。
第三条 我院是经教育部批准成立由贵州财经大学举办的独立学院,上级主管部门是贵州省教育厅,办学层次为普通本科。
第四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凡完成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者,由贵州财经大学商务学院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网上电子注册、国家认可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贵州财经大学商务学院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五条 学院招生的主要对象为:普通高考学生,实行全日制学习形式。
第二章 招生计划与专业
第六条 我院2017年分专业计划详见各省(市、区)招生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数;招生专业(方向)12个,分省分专业计划详见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执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录取。
第八条 按照理工类、文史类分类录取。
第九条 我校对进档考生专业的安排不设置专业分数级差,按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同一专业志愿按照考生的考分高低、所报专业体检是否受限及综合素质进行专业安排。
第十条 同等志愿顺序且总分相同时,专业优先录取数学单科成绩高的考生,如果数学单科成绩仍相同,优先录取英语单科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一条 对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但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根据具体情况调剂专业。
第十二条 进档考生在录取期间无正当理由的退档申请,学校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加、降分政策,加、降分以后形成的投档分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
第十四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我院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下发的《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凡发现弄虚作假,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 不限制往届生与应届生的录取比例及男女生录取比例。
第十六条 在录取过程中,将依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生源情况调整招生计划。
第十七条 学生进校后均以英语安排外语教学,非英语考生在填报志愿时要慎重考虑。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原则上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经查实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取消其学籍。
第四章 其 它
第十九条 收费标准:严格执行省有关部门批准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项目及执行标准。
第二十条 奖学金及贫困生资助体系:学校对贫困生通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社会专项资助基金等进行资助。
第二十一条 录取结束之后,将在贵州财经大学商务学院网站上及时公布录取结果;考生还可以通过学院招生办公室咨询电话进行查询。
第二十二条 联系方式
咨询地址:贵州省惠水县建设西路
邮政编码:550600
联系电话:0854-7065553 7065551 7065552(传真)
学院官方网站:http://www.gzsu.edu.cn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本章程由贵州财经大学商务学院负责解释。
贵州财经大学商务学院
2017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