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甘肃医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院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教育部有关高考招生录取工作的政策规定,结合甘肃医学院招生工作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甘肃医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甘肃医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学校校名为甘肃医学院,学校代码为11805,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甘肃医学院设立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过程中的重大事宜。
第六条 甘肃医学院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甘肃医学院普通本科、普通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甘肃医学院纪委、监察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计划与录取
第八条 在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教育部、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和学院实际办学条件,结合近年来源计划编制及使用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来源计划。
第九条 甘肃医学院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官方微博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条 在报考生源充足的情况下,学院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相关政策追加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按照教育部规定,招生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录取全部实行网上远程录取,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做招生“中介”。
第十三条 在第一学校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满额情况下,按公布的招生计划,首先录取第一学校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学校志愿不满的情况下,不拒绝非第一学校志愿和服从调剂考生,实行并列志愿投档的省份按并列志愿要求的投档原则录取。
第十四条 我校个别专业对考生成绩有要求,成绩达到我校控制线的出档考生,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院根据考生志愿可将其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如果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我校同意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并以投档成绩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
第十六条 对口中职生录取严格按教育部和甘肃省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单独招生录取严格按教育部和甘肃省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可登录我校招生网站查询。
第十九条 甘肃医学院对考生体检的要求依据教育部、卫计委、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除“意见”中规定的六类疾病不予录取外,特别需要提出的是,我校各专业不录取色盲、色弱的考生。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根据属地原则,严格执行甘肃省发改委统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如有变化,学院将按照甘肃省发改委最新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新生报到时,必须经过资格审查;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对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学院有一套完善的奖、助学金体系,奖励品学兼优学生,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学金分为国家奖学金、学院奖学金等;助学金分为国家助学金、学院助学金和社会类奖(助)学(基)金等。
第二十三条 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有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 学院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由招生工作处负责,校内其他单位组织的招生宣传须经招生工作处批准后方可实施。凡未经招生工作处批准,私自宣传导致的招生问题,后果由宣传单位自负。
第二十五条 学校地址: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柳湖路中段
第二十六条 联系方式:
邮编:744000
电话:0933-8613953
传真:0933-8612905
甘肃医学院招生网址:http://www.plmc.edu.cn/zsw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甘肃医学院招生就业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