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吸引和鼓励优秀考生踊跃报考,提高我校生源质量,更好地服务于学校的教学工作和人才培养,特制定本政策。
一、政策原则
遵循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招生政策和学校招生章程。
二、适用对象
参加全国统一高考,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不限制志愿序号)被录取且取得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新生。
三、录取政策
1.全国、省级高中阶段单科竞赛优胜奖或科技发明创造奖获得者,确保其录取第一或第二志愿专业;
2.全国、省级高中阶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获得者确保其录取第一或第二志愿专业;
3.经就读中学推荐后的区、县级高中阶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获得者在5分专业级差内优先录取;
4.凡具有文学、艺术、体育等特长的学生被学校录取,进校后经本人申请,学校组织专家测试认定后,可重新任选专业就读;
5.学校继续设立新生奖学金。
四、本政策适用于2012级新生,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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