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设区市级以上机关公务员队伍结构,建立来自基层的公务员培养选拔机制,推进和规范我省公务员公开遴选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中组发〔2013〕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开遴选,是指省、设区市级机关从下级机关公开择优选拔任用内设机构公务员。
公开遴选是公务员转任方式之一。
第三条 公开遴选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坚持能力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
第四条 公开遴选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 省、设区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开遴选工作的综合管理、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公开遴选机关按照有关法规政策和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公开遴选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职位申报与公告发布
第六条 公开遴选机关对公务员队伍结构和职位空缺情况认真分析,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公开遴选职位及其资格条件,拟定公开遴选计划,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公开遴选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公开遴选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考试;
(四)考察与体检;
(五)公示;
(六)决定与任职。
第九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公开遴选工作方案,制定公告,面向社会公开发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开遴选机关、职位、职位计划和资格条件;
(二)公开遴选范围、程序、方式和相关比例要求;
(三)报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条 报名一般采取个人意愿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审核同意后报名;或征得本人同意后由组织推荐报名。
第十一条 报名参加公开遴选的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二)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2年以上公务员工作经历;
(三)公务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四)报名参加省级机关公开遴选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报名参加设区市级机关公开遴选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具备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任职经历及其他资格条件;
(六)具备正常履行职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遴选机关不得设置与公开遴选职位要求无关的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遴选:
(一)未经组织审核同意或推荐的;
(二)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三)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四)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五)尚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或任职试用期的;
(六)按照《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应当回避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报名人员应当向公开遴选机关提交报名需要的相关材料,提交的材料应当全面、真实、准确。
公开遴选机关按照职位资格条件对报名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在规定的时间内确定是否具有报名资格。
公开遴选资格审查贯穿公开遴选工作全过程。
第十四条 通过报名资格审查的人数与公开遴选职位计划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1。资格条件或要求特殊的职位,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可适当放宽开考比例,但不得低于3:1。对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公开遴选职位,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予以取消或按比例核减;取消职位的,允许该职位报名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改报其他符合条件的职位。
第四章 考 试
第十五条 考试采取分级分类的方式,根据职务层次和职位类别进行。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原则上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经公务员主管部门授权,面试可以由公开遴选机关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笔试主要测试政策理论水平、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
第十七条 面试人选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面试人选与公开遴选职位计划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1。
第十八条 面试主要测试履行职位职责所要求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面试的内容和方式应当针对各职位的特点和要求分别确定,可采取结构化面试、情景模拟、无领导小组讨论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可以进行职位业务水平测试。
第十九条 面试考官一般不少于7人,由公务员主管部门选派。面试考官应当坚持原则、公道正派,熟悉公开遴选职位相关业务,具有较高的理论素养和干部考试测评工作经验。
第二十条 根据笔试、面试成绩,按照公告规定的权重计算考试综合成绩。笔试、面试成绩和考试综合成绩应当及时公布。
第五章 组织考察与体检
第二十一条 公开遴选采取差额考察的办法。根据遴选职位计划和公告规定的比例,按照考试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考察对象。
第二十二条 公开遴选机关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及其与公开遴选职位的适应程度和是否存在回避情形进行全面考察,重点考察德的情况、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
第二十三条 考察应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考察可以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查阅资料和干部档案等方法进行,也可以采取德的专项测评、实绩公示、业绩评价和履历分析等方法。对在基层一线窗口单位工作的考察对象,要注重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
考察发现干部档案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和身份等基本信息涂改、重要材料和信息造假的,公开遴选机关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视情节取消考察对象资格。
第二十四条 公开遴选机关派出两名以上人员组成考察组。考察组一般由干部(人事)部门的人员和熟悉公开遴选职位相关业务的人员组成。
报考同一职位的考察对象应当由一个考察组进行考察。实行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要如实反映情况和意见,客观公正地撰写考察材料,做出考察结论,对考察工作负责。
第二十五条 考察对象所在机关应当如实反映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积极支持和配合考察组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开遴选机关根据考察情况,按照遴选职位计划可等额确定体检人选。
第二十七条 体检应在省、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标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因体检不合格出现缺额的,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由公开遴选机关在同职位其他考察对象中,研究确定递补人选。
第六章 决定与任职
第二十九条 公开遴选机关根据考察、体检情况和职位要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拟任用人员,向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任用意见。
第三十条 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对拟任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任用的人员,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作调动和任职手续。
公示期内有反映问题的,公开遴选机关应及时调查核实,作出结论。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取消公开遴选资格。
第三十一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可结合公开遴选机关的用人需求、职位特点和公开遴选公务员的要求,对公开遴选公务员进行岗前培训。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公开遴选工作中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职数和职位要求进行的;
(二)不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的;
(三)擅自变更公开遴选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公开遴选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公开遴选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试题和其他公开遴选涉密信息的;
(二)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有关资料的;
(三)协助参加考试人员作弊的;
(四)违反考察、体检纪律的;
(五)因工作失职,影响公开遴选工作正常进行的;
(六)违反公开遴选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公开遴选纪律的报名人员,记入公务员诚信档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公开遴选资格、向工作单位通报、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报名人员所在机关出具虚假证明的,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 公开遴选工作要接受监督。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开遴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第三十八条 公开遴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公务员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