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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来源:红河学院 阅读:1165 次 日期:2017-06-19 14:4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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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红河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和《红河学院章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性质:

1.学校全称:红河学院

2.国标代码:10687

3.办学性质: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省属综合性本科院校

4.学校地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邮编661199

5.学校网址:http://www.uoh.edu.cn;招生网址:http://zs.uoh.edu.cn/。

第三条  红河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红河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政策,执行学校党委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决策、审议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nbsp;红河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红河学院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按照教育部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工作要求,我校分省分专业计划根据本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区、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考生对各专业的认可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制定。

第八条 我校本科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级招办向社会发布。

第九条 我校根据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

第十条 我校将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用于均衡各省(区、市)生源质量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十一条 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投放到报考我校优质生源集中的省(区、市)。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我校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水平,择优选拔人才。

第十三条 我校在调档时,认可生源所在省(区、市)的政策性加分;对符合降分条件考生,按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我校按照普通类(文史、理工)、艺术类、体育类分类录取考生。

第十五条 我校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以此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各专业志愿之间无分数级差。

第十六条 浙江省考生,录取时执行《浙江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方案》的通知》(浙高招委[2017]1号)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艺术类专业,认可招生省份该专业(或专业类)统(联)考专业成绩。

第十八条 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文化、专业成绩双上线情况下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考生专业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文化成绩高者。

第十九条 凡报考英语、商务英语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由各省(区、市)招办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语考试,合格者方能填报专业志愿。

第二十条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专业(哈尼语方向)只招收哈尼族考生,考生须参加云南民族大学组织的哈尼语口语测试且成绩合格。

第二十一条 我校泰语、越南语、缅甸语、柬埔寨语、老挝语等小语种专业采取“1+3”的培养模式(即第一学年学生到对应国家的大学学习,后三年在红河学院学习,实习阶段在对应国家或国内,学生第一年出国前在本校学习约2个月,按实际发生费用缴付学校)。第一学年在对应国家学习期间的费用由学生直接交付对应国家学校,不同国家收取的费用不同。出国护照由考生入学前在生源地自己办理;出国签证、出境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国际旅行健康证、一次往返出入境接送由红河学院负责统一办理和组织,费用自理。

第二十二条 “专升本”招生专业面向云南省高等专科学校招收优秀应届专科毕业生,录取按照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招生考试院下发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免费师范生仅招收红河州籍考生,毕业后须回定向县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专业不受男女比例限制,对应、往届考生一视同仁。

第二十五条 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我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当向所属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收费标准:学费执行云南省高等院校招生收费标准;住宿费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用,一般为每学年400-1200元。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为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争先创优,设立了“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红河学院奖学金”、“校长奖学金”等奖学金。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开通“绿色通道”,构建“奖、贷、助、补、减”等为主线的帮困助学育人体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我校在浙江招生专业对考试科目要求以浙江教育考试院官方网站公示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通过我校阳光招生信息平台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三十二条  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公布后,如遇教育部、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我校将根据相关政策制定相应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三十三条 新生录取结果将通过红河学院招生网公布。

学校网址:http://www.uoh.edu.cn

招生网址:http://zs.uoh.edu.cn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红河学院本年度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由红河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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