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校设立新生奖学金,奖励金额最高2万元/人,详细见《浙江海洋大学2017级优秀本科新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2.高考成绩高出浙江省一段线20分及以上(含)的学生(定向培养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除外),在满足选考科目范围和体检要求的前提下,入学一学期后可申请转入校内任何专业。
再次转专业的政策较为宽松,一二年级学生(定向培养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除外)共有4次申请转专业的机会。
附件:浙江海洋大学2017级优秀本科新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为鼓励优秀高中毕业生报考我校,进一步提升生源质量,学校设立2017级优秀本科新生奖学金(以下简称“新生奖学金”)。新生奖学金评定办法如下:
一、奖励范围
参加2017年统一高考招生考试被我校正式录取,品学兼优且按时报到的本科新生。
二、奖励等级及金额
新生奖学金分为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等四个等级。特等奖学金,奖金20000元/人;一等奖学金,奖金15000元/人;二等奖学金,奖金10000元/人;三等奖学金,奖金5000元/人。
三、申请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特等奖学金:
1. 高考投档成绩高出浙江省一段线60分以上(含)的浙江省生源新生;
2. 平行志愿首轮报考我校被录取的省外第一批次新生,其高考名次号列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一批次上线考生(理科)的前20%;
3. 对平行志愿首轮报考我校被录取的海南省、山东省、上海市生源新生,其排名分别要求在前1500名(理科)、前16000名(理科)、前8000名;
4. 在高中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下同)全国决赛一等奖。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一等奖学金:
1. 高考投档成绩高出浙江省一段线50分以上(含)的浙江省生源新生;
2. 平行志愿首轮报考我校被录取的省外第一批次新生,其高考名次号列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一批次上线考生(理科)的前30%;
3. 对平行志愿首轮报考我校被录取的海南省、山东省、上海市生源新生,其排名分别要求在前2000名(理科)、前23000名(理科)、前10000名;
4. 在高中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二等奖。
(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二等奖学金:
1. 高考投档成绩高出浙江省一段线40分以上(含)的浙江省生源新生;
2. 平行志愿首轮报考我校被录取的省外第一批次新生,其高考名次号列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一批次上线考生(理科)的前40%;
3. 对平行志愿首轮报考我校被录取的海南省、山东省、上海市生源新生,其排名分别要求在前2700名(理科)、前32000名(理科)、前12000名;
4. 在高中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三等奖。
(四)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三等奖学金:
1. 高考投档成绩高出浙江省一段线30分以上(含)的浙江省生源新生;
2. 平行志愿首轮报考我校被录取的省外第一批次新生,其高考名次号列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一批次上线考生(理科)的前50%;
3. 对平行志愿首轮报考我校被录取的海南省、山东省、上海市生源新生,其排名分别要求在前3500名(理科)、前38000名(理科)、前15000名;
4. 省外文理科二批平行志愿(院校一志愿)报考并录取到我校的新生,其高考总分高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年文理科一批分数线(重点线)以上,且仅限同批次录取成绩前三名;
5. 在高中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级一等奖。
四、评定程序
(一)符合新生奖学金的新生需在2017年8月25日前将申请材料邮寄至我校招生就业指导处(逾期不再受理)。招生就业指导处同步进行新生奖学金人选遴选。
(二)招生就业指导处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获奖学生建议名单。
(三)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相关材料进行审定,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并公示。
(四)在开学典礼上进行表彰奖励,奖学金一次性发放。
(五)表彰之后,学校给新生奖学金获得者毕业高中寄发喜报。
五、申请所需材料
(一)《浙江海洋大学2017级优秀本科新生奖学金申请表》(在浙江海洋大学本科招生网下载)。
(二)身份证、高考准考证复印件。
(三)高考成绩及排名的有效证明(必要时须加盖县级招办的印章),或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获奖证书(注明集体项目或个人项目)复印件(须加盖毕业高中印章)。
六、其他
(一)新生奖学金获得者的其他待遇
1. 同等条件下,新生奖学金获得者在校期间申请勤工助学、国家助学贷款、特殊困难学生补助、减免学费等,学校将予以优先考虑。
2. 同等条件下,学校将优先推荐新生奖学金获得者参加学校与国内、国(境)外高校的校际交流。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选资格及奖学金发放
1. 经复查存在条件不符合或有弄虚作假等行为;
2. 被取消入学资格者;
3.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
(三)满足多项评选条件,只按最高奖项进行奖励。
(四)通过浙江省“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录取的新生适用本办法。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浙江海洋大学招生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