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师范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生工作,维护学校与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玉溪师范学院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玉溪师范学院2017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名称、办学层次、办学类型及学习形式
第五条学校全称:玉溪师范学院。
第六条学校国标代码:11390。
第七条办学层次:学校具有招收本科、专科层次学历教育资格。
第八条办学类型:国有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学习形式:全日制本科,基本学制四年。
第十条学历证书:凡本校毕业的本、专科学生,在校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准予毕业,颁发国家教育部统一印颁的玉溪师范学院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授予条件,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办学点及地址:学校设有校本部和西院两个校区。
1.本部校区: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凤凰路134号邮编:653100
2.西院校区: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聂耳路49号邮编:653100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研究、制订学校招生政策,并对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第十三条学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学校纪委、纪检监察室对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招生计划及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学校2017年面向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陕西、甘肃、宁夏、云南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招生计划按国家教育部核准的、由学校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的分省分专业计划执行。
第十六条调档比例: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相关规定,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
第十七条录取规则:
1.不设专业志愿级差。我校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按照考生的投档分数和报考志愿安排专业。普通文理类专业对进档考生按投档批次,从高分到低分,按考生专业志愿择优录取,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录取第二志愿考生。在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录取服从专业调剂考生,将其随机调剂录取到生源不足的专业。对不符合国家招生有关规定及本校招生计划已满不服从调剂的考生给予退档。浙江省内进档考生录取办法按照《浙江省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方案》执行。
2.艺术类、体育类专业考生文化考试成绩须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批次控制线,对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考生专业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文化成绩较高者。
3.加分:认可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策性加分;对符合降分条件考生,按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统一规定执行。
4.我校除英语、泰语、缅甸语专业限英语语种考生报考外,其他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进校后公共外语科目为英语。报考英语、泰语、缅甸语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院统一组织的英语口语考试,成绩合格者方能填报相关专业志愿。
5.学校各招生专业男女生比例不限。
6.身体健康状况:参照国家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体检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学校有权做出处理决定。
第五章入学复查、收费和奖助学制度
第十八条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按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学校严格执行云南省物价部门核定公布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奖学、助学措施:
1.奖学:设有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学校优秀学业奖学金等奖学金项目。
2.助学:设立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孤儿烈士子女助学金、特困生困难补助金及社会捐资助学金等助学项目。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通入学“绿色通道”,协助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六章学校地址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一条学校地址及联系方式。
1.学校地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凤凰路134号
2、邮政编码:653100
3、咨询电话:0877-2057041、0877-2050750(传真)
4、学校网址:http://www.yxnu.net/
5、招办网址: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适用于玉溪师范学院2017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如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政策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政策为准。如发布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本校愿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玉溪师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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