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四川达州大竹县8岁女孩小微为救落水小伙伴,不幸溺水身亡。当地政府为其上报申请“见义勇为”称号,却未获批。小微父亲称,奔波并不是为了钱,只为给女儿一个名誉。而县综治办表示,小微属未成年人,缺乏见义勇为相关要件,建议不评,避免盲目模仿。谈谈你的看法?
【参考答案】
对小微没能获得“见义勇为”称号这件事,大竹县政府的决定无疑是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避免盲目模仿,造成更大悲剧。但从另一方面讲,小微的善良勇敢又让每一个人为之动容,她的家人想为她挣得一份荣誉也在情理之中。我认为从保护更广大未成年群体的角度来讲,“不提倡、不宣传、不鼓励”的原则并不意味着对小微的勇敢行为视若不见,完全不予认可是十分不明智的。
首先,小微身上勇敢善良的品质是值得每一个年龄段的人去学习的。我们虽提倡未成年人“见义智为”、“见义巧为”,不鼓励“见义勇为”,但“智”和“巧”都建立在“勇”的基础上。先有勇气和善心去帮助别人,才能发挥才智和巧思。如果看到他人遇难无动于衷,连帮忙的勇气都没有,也就压根不会动脑子想办法了。所以就小微事件来说,我们不应因担心他人模仿,就完全抹杀和埋没这种勇气和善心,虽不提倡“勇为”的方式,但仍应肯定其精神。
其次,对未成年“见义勇为”事件一律采取不予认定的话,也可能在青少年中形成错误的价值引导,让他们错以为在他人需要帮助的时候不该伸出援手,而要首先考虑自身利益,这样不利于他们形成集体主义的价值观,也不利于培养起健全的社会公德心。
再次,大竹县政府在这个问题上的担心,实际也有些不必要。去年广东云浮市新兴县10岁少年崔勇浪勇救落水同伴不幸身亡,广东省对崔勇浪见义勇为的行为予以了认定,并颁发100万抚恤奖金,其后也未引发其他未成年人盲目模仿,以及其它负面效应。
所以,认定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其实不是问题,小微当然也可以获得“见义勇为”的称号,但更重要的是,政府和舆论应借这样的事件,对其他未成年人进行科学地教育和正确地引导,让孩子们在学习小微勇敢善良品质的同时,也学会在施救前去评估风险,根据自己的能力和现场状况量力而行,鼓励他们向成年人求救,并要多动脑筋,选择更聪明、更合理的方式去帮助他人,而尽量不要因为盲目勇敢的施救行动而丢掉自己的性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