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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若干问题补充说明
来源: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阅读:2059 次 日期:2017-05-25 11: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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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若干问题的

补充说明

一、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范围和对象

第一条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范围是各类高校现任或拟聘的专任教师;非教学岗位但仍承担部分教学工作的人员;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并承担一定教育教学任务的人员。

第二条 关于“高等学校”的界定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所指高等学校,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承担高等学历教育(国民教育)的学校或者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的学校,具体单位以省教育厅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民办高等学校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学校的名单为准。举办职业培训或者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机构和专修学院,不属于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所指高等学校的范畴。

第三条 关于“高校现任专任教师”的含义

所谓高等学校在职在编教师的含义是:截止到当年度教师资格现场认定结束前,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下同),本人编制是教师编制,具有教师职务,在任职学校承担本学校教学计划中规定的一门及其以上课程的教育教学工作者。

第四条 关于“高校拟聘任专任教师”的界定

所谓高等学校拟聘教师职务人员是指:人事关系已经调入受聘高校、并拟聘任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人员。

对于拟调入高等学校的高学历、高学位(具有博士学位人员)的急需专门人才,只要学校建立了人事档案,确定了教师岗位,明确了教学任务,虽然其人事关系尚未办结,可视为已经具备学校拟聘人员条件(学校应出具证明)。

第五条 关于民办高校在职人员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问题

民办高等学校教师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除具备《教师资格条例》等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工资关系在现任教学校,人事关系由受聘学校或者学校的主管部门进行管理,或是由市(行署)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社会人才管理部门进行管理,且需半年以上;

2.截止认定时间,与学校正式签订三年以上(含三年)聘任合同或聘书;

3.系统讲授1门以上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且在现任教学校的教学时间满1年以上。

第六条 高等学校附属医院临床教学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除具备《教师资格条例》等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由学校人事部门纳入学校教师管理;

2.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系统讲授1门以上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

第七条 辅导员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可按照其所学专业或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给予认定教师资格。

第八条 关于聘任制教师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问题

高校聘任制教师是指高等学校(不含民办高校)与教师签订双向聘任合同,学校对其实行聘任制管理、合同化管理,而非编制管理的教师。对这部分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关于设有中等教育的高等学校在职教师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问题

设有中等教育的高等学校在职教师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必须是承担高等教育教学任务的人员(学校须提供由教务部门印制的一个学年度的教学安排表)。不承担高等教育教学任务的人员,不能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十条 关于高等学校兼职教师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问题

对于受聘承担高等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社会兼职人员,因其人事关系不在其授课的学校,不属于高等学校已聘或拟聘人员的特定范畴,不能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 关于高等学校教辅人员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问题

高等职业学校中的实习指导人员、高校医务人员上大学生心理健康课人员、图书馆人员上信息检索课人员、农场人员上劳动技术课等的人员,由于均属高校的教辅人员,不能认定高校教师资格。

二、关于学历条件

第十二条 教师资格认定的有效学历是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不包括党校、干校、军校、干部函授大学、研究生班学历。

第十三条 在国外取得的学历,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鉴定后,可作为认定相应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

第十四条 取得两个以上大学专科毕业证书的,不能等同于大学本科毕业学历,不能作为本科学历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十五条 关于高等学校1971-1976年入学的大学普通班毕业人员学历问题,在教师资格认定时,其毕业专业按其毕业的学校1970年的办学层次确定,或按1977年恢复高考时办学层次确定。

三、关于普通话水平

第十六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普通话语音教师应达到一级乙等及以上水平,教授播音主持课程的教师应达到播音员的语言要求。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须有学校红头文件)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可免于普通话水平测试。

第十八条 关于普通话证书

根据1997年6月26日国家语委颁发的《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九条“《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全国通用,有效期为5年”的规定,《建议报告》涉及人员中部分人员所持证书已超过5年。尽管2003年教育部令第16号发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不再规定普通话水平测试证书的五年有效期,但《规定》自2003年6月15日起施行。因此,凡经测试得到相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至2003年6月15日已超过5年且未重新测试者,不在教育部令第16号规定范围之内,应进行重新测试换证;经测试得到相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至2003年6月15日未满5年者,即证书尚在有效期的,视为长期有效。

四、关于师范教育类专业的界定

第十九条 师范教育类专业是指各级师范院校或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高等院校开设的,以培养培训教师为目的,并按照教育部颁发的师范教育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进行授课的师范专业。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个别的综合类院校开设有师范教育类专业(师资班),师范院校也开设有非师范教育类专业,要以上述的标准界定是否为师范教育类专业,而不能单纯凭学校的类别来界定。师范教育类专业其课程设置上应开设教育学、心理学和教育教学实习等课程。

现场认定时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应提供本科阶段成绩单,成绩单要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育(教学)实习合格以上成绩。如果成绩单中只注明“实习”,未明确标注教育实习成绩,应提供教育(教学)实习报告表(册或单)。如果没有教育(教学)实习报告表(册或单)应提供本科毕业院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师范专业证明。

五、关于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教育学、心理学要求

第二十条 教育学、心理学考试仍与高校教师岗前培训结合进行。

第二十一条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参加教育厅组织的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的补修和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予参加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课程的补修和考试。

1.已修学师范教育类专业相应学历层次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取得考试合格成绩的(现场认定时需提供加盖毕业学校教务处公章的成绩单(表));

2.已参加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修学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的;

3.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须有学校红头文件)或具有博士学位的。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在学期间取得的教育学、心理学成绩,不能作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免试依据。

六、教师资格考试面试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参加由省级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由其委托的省级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证)指导中心)组织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面试。

1.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

2.专科学历为师范教育类,但本科及以上学历为非师范教育类专业的人员;

3.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时,连续5年(含5年)以上未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

4.申请任教学科与所学专业不一致的;

5.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认为需要参加测试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三条 面试工作根据省教育厅制定的《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办法及标准(试行)》的相关要求进行。对申请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察,主要通过面试、试讲等方式进行。重点考察申请人的仪表仪态、行为举止、思维能力以及口头表达能力;知识水平和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等理论解决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中实际问题的能力;实现教学目的、组织课程实施、掌握课程内容、运用教学语言和教学资源等能力,使用普通话提问、板书和讲解的技巧。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面试程序和办法

1.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面试过程按《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办法及标准(试行)》中<六、面试程序和方法>要求进行。

2.受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委托的面试点和接受委托认定的高校,根据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时间安排,确定面试具体时间、地点,并负责通知有申请面试人员的高等学校。

3.在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指导下,专业评议小组根据申请面试人员的专业拟定试讲课题,申请面试人员围绕试讲课题拟写教案(教案内容量控制在50分钟的讲解时间内),提交专业评议小组。

4.申请面试人员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试讲,专业评议小组指定申请人提交的教案的一部分作为试讲内容,试讲时间在21分钟的范围内。

5.专业评议小组根据面试结果,得出总评分数,并写出综合评价的简要意见,并填写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有关栏目内,由专业评议小组组长签名并盖章。

6.面试最终结果报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查。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须有学校红头文件,并须有教务处提供的一个学年度的授课课程表)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可免于教师资格考试面试。

七、关于体检要求

第二十六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按《山东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规定,在县级及以上综合医院体检合格。

第二十七条按国家有关要求,从2010年起,教师资格认定体检项目取消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继续保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检测作为体检项目。如果受检者转氨酶正常,不得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果转氨酶异常,可进一步明确诊断。

第二十八条 体检时间要求:当年度现场认定开始日前半年内参加体检后填写的《检查表》(结论为合格)均可。

八、关于提交岗前培训证书与教育基础理论考试合格证书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2007年以前参加工作的申请人员提交岗培证书,2007年(含)以后参加工作的申请人员提交教师资格教育基础理论考试合格证,具有博士学位、拟聘副教授及以上职称和师范类本科毕业的申请人员提交岗前培训证书。

九、认定工作所需材料及要求

第三十条 申请人现场确认须递交的材料

1.《教师资格申请表》一式2份,使用A3纸双面打印或胶印,不可复印,表中内容须与网上申报系统数据完全一致;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师范类毕业生需同时提供最高学历和本科学历证书复印件);

4.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或教育基础理论知识(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笔试)考试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教师资格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7.《山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

8.《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面试表》;

9.近期一寸半身免冠正面彩色证件照片1张(须与申请表和体检表上的照片一致);

10.师范教育类本科毕业的申请人,还需提供本科学习期间的学业成绩登记表原件和复印件(包含教育学、心理学和毕业教育(教学)实习合格以上成绩及在全日制中小学教育(教学)实习报告表(册或单),缺一不可),如材料不全需提供本科毕业院校教务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学业成绩登记表不全的需提供原始材料扫描件、复印件),以证明本科阶段所学专业为师范专业;

11.免除普通话测试及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面试的申请人,还需提供拟聘教授、副教授职务的证明材料(学校红头文件原件、复印件,教务处提供的一个学年度的授课课程表)或博士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12.民办高校教师需提交合同或聘书原件及复印件、任教证明、当地受委托人事代理部门对申请人的人事代理证明(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的备注栏内加盖人事代理部门的公章)。

13.高等学校附属医院临床教学人员还需提供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或已聘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证明材料。

14.《诚信承诺书》。

第三十一条 高校上报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证指导中心的材料

1.接受委托认定的高等学校,提交《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人员名单》(一式两份)及申请人《教师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

2.未接受委托认定的高等学校,提交《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人员名单》(一式两份)及申请人现场确认时递交的材料。

第三十二条 材料报送要求

1.以上要求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的证明(证书)材料,由高校人事部门对材料认真审查、核实,其中对申请人提供的学历证书应对照申请人档案或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http://www.chsi.com.cn/xlrz/)学历查询系统中核实,并在毕业证复印件上注明核对方式,核对人签字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

2.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除具有副教授、教授职称或博士学位外)均应参加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跨学科申请教师资格的,应当参加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面试。

3.毕业证书上未反映是师范教育类专业的,必须由原就读学校出具书面证明,并加盖学校或学校教务处公章(学校内二级教学单位的学院(或系)证明无效)、提交合格学历档案成绩册原件(或扫描件)、复印件,成绩册上须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毕业教育(教学)实习合格以上成绩及在全日制中小学教育(教学)实习报告表(册或单的原件或扫描件、复印件)。申请人现场确认时递交材料时未能出具证明或成绩册原件及复印件的,按“申请材料不全”进行处理。

4.教师资格申请人按《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实施办法》参加体检,体检在县级及以上综合医院进行。上报体检结果《山东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并由主检医师在体检表上签署“合格”的明确结论,现场确认时未有“合格”的明确结论的,按“申请材料不全”处理。再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必须重新体检。

5.未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根据材料清单顺序整理申请人递交的材料,并按《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人员名单》序号整理。

第三十三条 其他问题

1.学校因调整、合并、升格为高等学校等原因,需要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应按照规定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2.申请人可以申请认定多种教师资格,但一次只能申请认定一种教师资格,由于教师资格证全国通用,为减少浪费确需更改教师资格证书的,以旧换新补发。

3.《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中“申请任教学科”栏,只填一个学科,在职教师所填学科原则上与其任教学科相一致。

4.教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通用。

5.《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由申请人所在学校出具。

6.成建制独立设置的广播电视大学中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可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在广播电视大学分校以及工作站(辅导站)中未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不能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7.研究员、高级讲师、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在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时,不能等同于教授、副教授免普通话水平测试和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必须按要求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和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8.关于退离休教师申请高校教师资格

1993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手续的退(离)休教师,视同具备教师资格认定条件,如本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可在自愿申请的原则下和确认教师身份的基础上,由其原任教学校提交有关证明及身份证件为其办理《教师资格证书》。

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申请人员和1993年12月31日以前在职任教的在教师资格过渡中没有过渡的在职申请人员,须按正常程序参加认定。

十、教师资格证书换发补发

第三十四条 证书遗失、损毁需补发换发的,依照《关于规范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工作的通知》(教资字[2009]17号)进行办理,填写“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本表可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下载)与证明材料一并上报,符合要求的,统一办理补发。其中,证书遗失的需在设区的市(地、州、盟)级及以上有行政职能背景主办(主办方为学会或行业协会等无效)的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满一个月;证书损毁的需交回原证书。

十一、其他未尽事宜解释依据

第三十五条 高校教师资格证制度实施法规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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