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需要,海南大学面向境内外公开招聘辅导员人员20名。
一、招聘原则
1.坚持工作需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
2.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选拔的原则。
3.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的原则。
二、招聘岗位信息表
注:因学校要求辅导员入住学生宿舍,根据工作需要,辅导员1、2岗位按性别分开招聘。(见附件2)
三、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应聘者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违法、违纪行为;
(3)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4)具有较强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积极乐观,善于沟通;
(5)身心健康,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6)须为中共党员或中共预备党员;
(7)符合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具体条件及资格要求;
(8)委培、定向及在职人员,须征得原委培、定向单位及工作单位同意。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
(1)曾受过各类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4)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
(5)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6号令)和《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琼人社发〔2011〕100号)的相关规定应当回避的;
(6)有违反有关规定不适宜报考事业单位的。
(二)岗位条件
1.辅导员1、辅导员2岗位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普通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并获得硕士学位,且第一学历为普通全日制四年制及以上本科并获得学士学位;学历、学位证书(境外学历须同时提供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书)均须在2017年7月31日前取得。
(2)在大学期间曾担任以下主要学生职务之一,并在报名时间截止前连续任满一学年(具有境外学历学位则本条不作要求):
①曾任校院(系)团组织副部长及以上职务,须由学校团委出具证明;
②曾任校院(系)学生会、研究生会、社团联合会、青年志愿者协会副部长及以上职务,须由学校团委、学生处/学工部、研究生处/研工部出具证明;
③曾担任高校学生兼职辅导员,须由学校学生处/学工部出具证明;
④曾担任学生党支部书记,须由院(系)党组织出具证明;
⑤曾担任班长、班级团支部书记职务,须由院(系)党组织出具证明;
注:院(系)指高等院校中的二级学院(系)。
(3)年龄≤30岁(即1986年5月1日及以后出生),应届毕业生年龄不限。
2.辅导员3岗位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普通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并获得硕士学位,且第一学历为普通全日制四年制及以上本科并获得学士学位;学历、学位证书(境外学历须同时提供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书)均须在2017年7月31日前取得。
(2)具有3年以上本科高校专职辅导员工作经历,工作经历时间计算截至2017年5月31日。
(3)年龄≤35岁(即1981年5月1日及以后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