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政策的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阳光工程”的要求,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长沙师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基本情况
第三条 长沙师范学院是湖南省公办普通高等本科院校。前身为1912年由毛主席的老师、杰出的教育家徐特立先生创办的长沙师范学校,2004年升格为普通高等专科学校。2013年升格为普通高等本科院校,并更为现名。
第四条 凡达到本科培养要求的毕业生,颁发长沙师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文凭;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凡达到专科培养要求的毕业生,颁发长沙师范学院全日制普通专科毕业文凭。
第五条 学院英文名称为Changsha Normal University,国标代码为13806,湖南省内代码4345。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院成立由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执行学院党委和行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本院招生政策,并领导招生工作的实施。
第七条 学院设立招生就业处,负责制定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招生考试和招生录取工作。
第八条 学院成立由纪检监察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招生计划、招生专业及招生要求
第九条 2017年我院共有24个本科专业、28个专科专业;按照教育部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结合学校的办学条件、往年计划数量、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本着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面向全国20个省(市、区)招生,详细招生计划请查阅我院2017年招生计划一览表或各省考试院印制的招生计划专辑。
第十条 我院本科批次预留少量计划,规模不超过本科批次总计划数的1%,专科批次无预留计划。预留计划主要投放到执行平行志愿投档、超过招生计划投档生源中有服从专业调剂考生的省份。
第十一条 报考英语类各专业的考生,要求应试外语语种为英语。其它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院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二条 教育类专业要求考生五官端正、四肢健全,男生身高在1.65米以上,女生身高在1.50米以上;酒店管理专业男生身高在1.68米以上,女生身高在1.58米以上;舞蹈类专业男生身高在1.70米以上,女生身高在1.62米以上。
第十三条 色盲色弱的考生不宜报考美术学、动画、工艺美术、艺术设计、学前教育、应用心理学、体育教育等专业;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宜报考学前教育专业等。各专业对考生体检专业限报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我院的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按照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精神实施。
第十五条 学院根据相应省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本科层次提档比例不超过我院在相应省招生计划的105%,专科层次提档比例不超过我院在相应省招生计划的120%。
第十六条 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录取额未满,剩余的专业计划招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七条 对进档考生按专业志愿排序,以投档成绩为依据,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在同等条件下,按语、数、外成绩排序优先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将考生调剂录取到其他缺档专业,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所加分计入高考文化成绩。
第十九条 我校组织艺术类专业校考的省份,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在满足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必须取得我校发放的专业考试合格证,且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艺术类专业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我校根据考生综合成绩(文化成绩×0.3+校考成绩×0.7)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同等条件下,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若校考合格生源不足,经所在省级招办同意录取统考(联考)合格考生后,优先录取校考合格考生,再按统考(联考)合格考生所在省的艺术专业成绩排序录取,在同等条件下,高考文化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若文化成绩相同,按语、数、外成绩排序优先录取。
湖南省艺术、体育类专业进档考生按专业统考(联考)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之和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同等条件下,专业统考(联考)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若专业统考(联考)成绩相同,按语、数、外成绩排序优先录取。
未组织艺术、体育类专业校考的外省省份,专业成绩认可该省专业统考(联考)成绩,按考生所在省的艺术、体育专业成绩排序录取,在同等条件下,高考文化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若文化成绩相同,按语、数、外成绩排序优先录取。
第二十条 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录取结果除各省招生办在网站上公布外,学院招生网也将在录取结束后两天内公布,网址为:http://zs.cssf.cn。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贷措施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教材费及各项代收费等费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学院按照湖南省发改委、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核定的标准收费。
第二十二条 从2015年起,应届毕业生到我省贫困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3年以上(含3年)的,由省财政安排经费给予学费补偿、贷款代偿,连续补偿三年,标准为:本科生5000元/年,专科生3500元/年。
第二十三条 在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全面发展、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可申报每人每年8000元的国家奖学金。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报每人每年5000元的国家励志奖学金,3%的学生可获得该项奖励。学校设立“徐特立优秀学生奖”,用于奖励在学业成绩、精神文明或社会实践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每人每年2000—4000元的国家助学金,20%的学生可获得该项资助。
第二十四条 特困生可以凭录取通知书到考生生源所在地教育局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生源地国家信用助学贷款。学院还设立了学生资助专项经费,通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发放特困学生补助和贫困毕业生就业补贴等方式对学生实施全方位的资助。
第二十五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申请缓交学费。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长沙师范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招生地点:湖南省长沙市·星沙·特立路9号。联系单位:长沙师范学院招生就业处。联系电话:0731-84036198(传真0731-84036197)。网址:http://www.cssf.cn 邮箱:cssf199@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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