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17号),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定于9月22日、23日举行。经司法部同意,今年广东省作为试点之一,实行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全程网络化管理,不再进行报名现场确认。现就东莞市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报名方式、时间和流程
(一)报名方式和时间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广东实行报名全程网络化管理,不再进行报名现场确认。我省报名人员必须在2012年6月11日0时至6月25日24时登录司法部报名网站(http://www.moj.gov.cn)进入网上报名。
网上报名结束后,不予补报。
(二)报名流程
考生进行网上报名前,应登陆广东省司法厅门户网站(http://www.gdsf.gov.cn)查看司法部、广东省司法厅、东莞市司法局三级部门关于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相关公告或通告。
网上报名流程操作:
1.阅读报名公告、报名须知、报名条件和报名流程。
报名人员进入报名网站后,应仔细阅读“报名须知”、“报名条件”和“报名流程”,了解掌握报名政策和具体要求,做好各项报名资料准备工作,真实、准确填写报名信息。
2.填写报名信息并作出信息确认承诺。
报名人员进入报名信息填报程序后,应当由本人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报名信息,并加以信息确认、做出相关承诺。同时,应当按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做好相关证明材料准备工作,凡填写、提供虚假、不实信息或证明材料骗取报名的,一经查实,视为报名无效、考试成绩无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必要时将向报名人员所在单位、院校予以通报。
3.上传报名电子照片。
报名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要求和报名系统提示上传本人近期(近三个月)正面、蓝底、无妆、免冠2寸证件电子照片,照片类型为jpg格式,参考尺寸为413像素(宽)×626像素(高),40KB≤文件大小≤60KB。照片应当清晰完整,不得进行PS处理。
报名人员上传的电子证件照片将作为本人报名表、准考证、考试成绩通知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唯一使用的照片,请务必妥善保管。
凡在报名截止时间前,上传非证件照片、他人照片或照片不符合规定要求,并不能及时进行更新的,将无法下载准考证。
4.网上交纳考务费。
根据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司法考试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1]555号),2012年我省国家司法考试收费标准定为每人人民币340元。
报名人员须在网上报名截止时间内,使用可以网上支付的银行卡通过网上报名系统交纳考务费,我省不再接受现场交费。
报名人员交纳考务费后,网上报名才真正完成。
报名人员网上支付成功后,报名系统会给予提示信息,报名人员必须牢记自己设置的密码,以便进行报名信息查询、信息修改、下载准考证、考试成绩通知单。
报名人员交纳考务费后,因不符合报名条件或个人原因致使报名无效的,交纳的考务费不予退还。
交纳考务费需开具财政票据的,可在10月22日至31日(双休日除外)期间,到东莞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凭身份证和准考证申领。
5.网上下载准考证。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我省不实行准考证主副证制。凡在我省报名人员,网上报名成功后,可在8月20日至9月23日登录司法部报名网站自行下载准考证(彩色、黑白打印均可)。
二、报名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十四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所辖县(市、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中部六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市、区)(不属于国家或者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的县级市、区除外);内蒙古、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西部九省、自治区所辖县(市、区);重庆、陕西省(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的适用以户籍为准,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
5.品行良好。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已经领取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已经领取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三)关于报名身份条件的具体要求
1.报名人员须使用第二代有效居民身份证报名。现役军人报名时,已领取第二代有效居民身份证的,应当使用第二代有效居民身份证报名,未领取第二代有效居民身份证的,可使用军官证或士兵证报名。
2.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普通高等学校”是指:依法设立并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全日制本科层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是指: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的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毕业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要件: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的在校本科学生且2013年应届毕业。
普通高等学校做出延长学籍决定至2013年应届毕业的本科毕业生,可参照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报名。
就读香港、澳门、台湾大学或国外大学的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属于“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范围。
3.2012年毕业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电视大学、网络教育高等院校的本科毕业生,网上报名时已修完全部课程但因毕业手续办理中、尚未领取毕业证书的,可以报名,学历统一填写“本科毕业”,并说明原因。考试成绩合格,在司法部规定的2012年法律职业资格申请阶段,必须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及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xlcx/lscx.jsp)学历查询报告或教育部中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否则报名无效。
4.报名人员户籍为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报名。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的适用以报名人员现户籍所在地为准,填写的户籍代码信息应当与户籍所在地相一致。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及法律专业的范围可在司法部网站查询。
我省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为:乳源瑶族自治县、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连南瑶族自治县。
放宽法律专业的范围:法律、法学、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学、商法、刑事司法、律师、监所管理、民商法、司法助理、法律文秘、司法警务、法律事务、书记官、刑事执行、民事执行、行政执行、刑事侦查技术、司法鉴定技术、安全防范技术、司法信息技术、司法信息安全、海关国际法律条约与公约、检察事务、经济法律事务、监狱管理、劳教管理、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司法会计、涉毒人员矫治、法律服务管理、社区矫正、应用法制心理技术、职务犯罪预防与控制、安全技术与文秘和监狱信息技术与应用等37个专业。(参照《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目录》)
报名人员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且提交学历为本科以上的,网上报名时,必须对“是否选择(或者放弃)享受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选项进行选择。选择享受或放弃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考试成绩达到一般合格分数线的,不影响在报名所在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A类法律职业资格;但选择放弃享受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的,如考试成绩仅达到放宽地区合格分数线的,则不得申请授予C类法律职业资格。
现役军人不享受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报名时户籍统一选择“解放军”。
5.无中国居民身份证单持中国护照报名人员,报名时除提交有效护照外,须同时提交本人户籍证明,并出具“未申请放弃中国国籍”证明。
6.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的报名人员,可选择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和吉林省报名,我省不受理报名。
(四)关于报名学历条件的具体要求
1、对于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和学历文凭的认可、管理和解释,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为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可以报名参加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学历证书包括:
(1)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所颁发的毕业证书;
(2)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毕业证书;
(3)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录取,在党校、军事院校中就读的学生所取得的毕业证书;
(4)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网络教育试点的普通高等学校颁发的远程(网络)教育毕业证书;
(5)符合教育部、解放军总参谋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所颁发的毕业证书。
报名人员在进行网上报名前,须先行登录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对本人学历进行查询,并打印出查询结果2份,以备资格申请时提交。不能取得查询结果的,报名人员应立即向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申请学历认证(我省授权的代理机构为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地址:广州市农林下路72号,相关认证信息可查阅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因受各种因素影响,认证所需时间可能较长,请务必及时申请认证,以免考试成绩合格后延误资格申请。
凡在本年度资格申领阶段不能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和学历查询结果或学历认证报告的,视为不符合报名条件,已经报名参加考试的报名无效,考试成绩无效。
2.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必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经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完成学业由于学制原因目前尚未领取毕业证书的,可凭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证明书,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申请学历(学位)认证,经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但必须按照要求做出相关承诺。
学历(学位)认证具体办理方法,可查阅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有关认证系统网站。教育部留学认证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址:http://renzheng-gat.cscse.edu.cn。教育部留学认证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址:http://renzheng.cscse.edu.cn。
三、考试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22日、23日。
试卷一:9月22日上午08:30——11:30。
试卷二:9月22日下午14:00——17:00。
试卷三:9月23日上午08:30——11:30。
试卷四:9月23日下午14:00——17:30。
考试内容、方式、科目等具体事项以司法部公告为准,报名人员可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查询。
四、考试纪律和要求
应试人员应当认真阅读《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粘贴条形码和填涂作答;应试人员应当遵照《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规定,遵守考试纪律,自觉维护考场秩序。
为严肃考风考纪,切实防止违纪作弊行为,今年我省各考区将采取多项防范替考和作弊的措施,对考试违纪行为进行严厉处理,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请各位考生予以配合。
应试人员必须凭准考证、与网上报名信息一致的有效身份证参加考试。携带的身份证件种类或所载信息与网上报名信息不一致的,不得入场参加考试。
应试人员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司法部制定的《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视其情节、后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确认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或者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应试违纪人员的处理情况,将通报其所在单位或居所地基层组织。
广东省司法厅将按年度建立考试违纪人员及处理结果档案,该档案将在广东省司法厅门户网站(www.gdsf.gov.cn)提供给公众查询,并抄送有关部门。
五、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
(一)成绩查询及成绩单打印
考试成绩公布后,凡在我省参加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应试人员,可在司法部报名网站自行查询并下载《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另行寄发书面成绩通知单。
(二)资格申请
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应试人员,应当在司法部规定本年度资格申请期限截止前,本人到东莞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提出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同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
2.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
3.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需按报名时的材料要求提交相关身份证件及证明材料。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且网上报名时要求享受放宽地方政策、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户口簿(打印版,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4.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报名人员因助学贷款尚未还清、毕业证书被毕业学校暂扣的,必须在资格申请时提交毕业证书原件以供审验;
申请人毕业证书遗失的,须按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补办毕业证明;
5.与上传至报名系统同一底片的2寸(46mm×32mm)免冠蓝底证件照片;
6.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http://www.chsi.com.cn/)学历查询结果或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毕业证书的,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书。
7.特殊情况下资格申请人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报名人员毕业证书姓名、身份证号码或出生年月日与身份证件不符的,须由公安机关或毕业院校出具相关证明;
(2)学信网学历查询结果或教育部《学历认证报告》上的姓名、毕业证编号、出生日期等主要信息与毕业证本身不符的,应另行提交毕业院校或公安机关的证明。
(3)对于报名人员姓名、证件号码经公安机关合法变更的,必须由本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居民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变更证明。
8.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已经取得B、C类法律职业资格的申请人,现应申领A类资格证书的,应在提交上述材料的同时,一并交回原B、C证正副本。
不能提交上述有效证明材料的,视为不符合报名条件,当年报名无效、考试成绩无效。
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的2013年应届毕业生,且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授予申请法律职业资格具体时间、地点和要求,将于2013年7月31日前,在广东省司法厅门户网站(www.gdsf.gov.cn)另行公告。
六、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报名考试有关事项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有关事宜,可以登录中国普法网(http://www.legalinfo.gov.cn)查阅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关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报名参加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公告以及《广东省司法厅关于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
七、其他事项
(一)涉及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具体政策事项,可向东莞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咨询,电话:0769-22480222、0769-22489999转分机308(工作日:08:30-12:00,14:00-5:30)。
(二)涉及网上报名系统操作问题,可向信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电话咨询:(010)88177421;(010)88177422;咨询服务时间:每天(08:00—22:00)。
(三)涉及网上交纳考务费事项,可向深圳发展银行咨询,电话95501(24小时),0755-22168376、22168125、22166365(工作日9:00-12:00,14:00-17:30)。
东莞市司法局
二O一二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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