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增强我市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运处置体系改善农村环境、培育文明行为、促进新农村建设的效果,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设农村生活垃圾处置体系的意见》(成府发〔XX〕56号文件)的精神,现对进一步完善《市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运处置工作考核评分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检查考核的组织方式
为了加强对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运处置体系实际运转效果的检查考核,把暗访的检查情况纳入季度及全年考核的结果中(5分)。并在每次的暗访中随机对3—5位村民进行调查了解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运运行效果反映,计入考核成绩。
二、进一步完善检查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一)将日常资料收集报送情况纳入考核内容(5分)
1、各区(市)县垃圾处置场(厂),对各镇(乡)建立农村生活垃圾进场处置的台帐,包括进场处置的时间和数量,由各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汇总按季度报市城管局区县处。
2、无垃圾处置场(厂)的区(市)县,由城市管理部门汇总报送农村生活垃圾运输处置垃圾量合同和长安垃圾处置场进场记录。内容全面准确、报送及时的,得3分,否则,酌情扣分。
3、其他工作资料、基础资料收集报送,包括规划方案、规范布点图、进展情况、简报、总结等,按要求全面、及时报送的,得2分,否则,酌情扣分。
(二)加强对财政配套资金落实和设备购置情况的考核(20分)
1、各区(市)县要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市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运处置工作财政资金补贴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办函〔XX〕46号)要求,加强对农村生活垃圾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实行专帐管理,并将工作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配套经费达到要求的,得10分,否则,每减少10个百分点扣1分。
2、各区(市)县按照市财政经费中设备购置资金要求,购置足额保障农村生活垃圾运输所需的专用密闭车辆,条件特殊的山区镇(乡)购置小型适用密闭的垃圾运输车辆的,得10分,未按要求足额配置的,每减少5个百分点扣1分。
(三)基础设施建设(15分)
1、按每个村建设3—5个垃圾桶点(房),每个桶点配备2—3个垃圾桶的标准,每个村少于3个垃圾桶点(房)的扣3分。
2、垃圾桶基座、垃圾房周围要进行硬化处理,未硬化扣1分。
(四)将社会宣传工作纳入考核内容(5分)
1、垃圾桶点(房)设置有宣传标语、包括编号、村名、管理人员、举报电话(区<市>县城管局公开电话)的告示牌,得2分,缺一小项,扣0.25分。
2、在省市级媒体宣传一次得0.5分。
3、在中央媒体宣传一次得2分。
4、其它宣传工作,按1分计考。
(五)保洁队伍建设管理(10分)
1、按每150户配备1名保洁员的标准,少于总数5%的扣1分(以配备人数招聘人员花名册、工资发放人员花名册为准)。
2、保洁员职责不落实,管理范围内卫生差,发现1处扣1分。
(六)生活垃圾清运(30分)
1、农村生活垃圾夏季2日内清运,冬季3日内清运。4—5日清运1次的扣1分,5日以上清运1次扣1—3分。
2、垃圾桶不得穿靴戴帽,垃圾房不得超过容量的50%,未达到要求的扣1分。
3、镇(乡)农村生活垃圾未按要求进入处置场(厂)而自行处理的扣5分,随意倾倒的扣10分。
(七)清除积存垃圾(10分)
1、在管理辖区内无积存生活垃圾,发现一处扣2分。
2、垃圾桶点(房)周围有垃圾,发现1处扣1分。
(八)鼓励在清扫、收运和处置工作中实行市场化运作(加分)
1、对清扫保洁环节实行市场化运作方式的,加1—2分。
2、对在收运环节实行公司化运作的,加2—4分。
3、没有实行市场化运作,但建立了以区(市)县为收运主体的清运体系,确保农村生活垃圾能够及时清运的,加1—2分。
4、在处置环节实行市场化运作,且效果好的,加1—2分。
三、进一步完善考核结果的通报制度
(一)季度检查考核、全年检查考核结果实行书面通报与会议通报的方式,其中暗访的检查考核情况以影像、口头等方式予以通报。
(二)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运处置工作的考核结果与市财政以奖代补资金的补贴数额挂钩。一次考核结果在85分以下的,予以通报批评,两次考核结果在85分以下的,扣减5—10%的以奖代补资金,全年考核结果在85分以下的扣减10—30%的以奖代补资金,并不得参与城市管理的先进、优秀评选。
(三)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运处置工作的考核结果按60%计入14区(市)县城市管理年终目标考核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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