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结合我校学科、专业特点,特制定本细则。
一、患有下列疾病者,我校不予录取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我院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二、患有下列疾病者,我校相关专业可不予录取
1、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者,我校广告学、美术学、艺术设计、数字媒体艺术专业不予录取。
2、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广告学、美术学、艺术设计、数字媒体艺术专业外,还包括经济学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工商管理类、公共管理类各专业。
3、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黄、绿、兰、紫各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者不能录取到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数字媒体技术等专业。
三、患有下列疾病不宜就读我校有关专业
1、主要脏器:肺、肝、肾、脾、胃肠等动过较大手术,功能恢复良好者;曾患有心肌炎、胃或十二指肠溃疡、慢性支气管炎、风湿性关节炎等病史,甲状腺机能亢进已治愈一年的;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的;肢体残疾(不继续恶化)的,不宜就读社会体育、旅游管理专业。
2、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不宜就读工学和法学专业。
3、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者,不宜就读法学、音乐学、新闻学和外语类专业。
4、嗅觉迟钝、口吃、步态异常、驼背,面部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的,不宜就读法学、新闻学和教育学类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