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生源质量的基础环节。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2017年全国研究生录取工作的通知》、四川省考试院《关于做好我省2017年研究生录取工作的通知》精神和《西南医科大学201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办法》的通知相关文件精神,按照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生源及质量,宁缺毋滥,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我院学科专业、方向考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学院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小组
(一)复试工作组
护理学院成立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小组,负责制定学院复试工作方案及组织实施,并指导本年度复试小组进行相应的复试考核工作
(二)纪检监察组
工作职责:负责研究生复试全过程的监督
组长:雷磊 监督电话:0830-2599761
副组长:李文良 监督电话:0830-2599465
二、复试时间、地点安排
资格审查:按学校研究生招生复试统一安排进行资格审查,请各位考生于3月24日8:30到忠山校区大礼堂正门厅,携带相关资料(具体要求请查阅学校研究生院网页)。
复试小组复试时间:2017年3月26-27日
3月26日:9:00-10:00 笔试(包括专业课及英语)
10:30-17:00 实践技能考试
3月27日:8:30-18:00 综合素质考试(面试)
面试地点:城北校区海川楼三楼护理学院会议室
实践技能考试地点:城北校区海川楼二楼护理实验教学中心
三、复试方式、内容及评分
本次复试科目共四门:专业课考试,综合素质考核(考察思想政治状况、科研素质、逻辑思维能力等),专业英语、实践技能考试,复试成绩满分为300分。具体考试内容及注意事项如下:
1、专业课考试(满分100分)
1)考试内容:护理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专业课复试科目为“护理学综合”(包括内科护理学、外科护理学、护理学基础以及护理学导论),重点考查考生对专业理论及相关知识的掌握是否扎实、深厚和宽广,是否具备护理专业硕士研究生入学的基本要求。
2)考试时间:3月26日上午9:00,时长30分钟
3)考试形式:闭卷
注:考试时仅可携带必要文具,不得携带任何专业相关书籍或平板电脑、手机等电子设备进入考场。
2、专业英语(满分30分)
1)考试形式:包括笔试与面试两部分。其中英语笔试与专业课笔试同一天进行,由考生翻译1篇与本专业有关的英语短文,满分为30分,
2)考试时间:3月26日上午9:40,时长30分钟
3)考试形式:闭卷
英语面试在综合素质考核(面试)里面进行,具体考核内容包括日常会话、听说能力并回答问题,满分为30分。
注:考试时仅可携带必要文具,不得携带其他英语相关纸版书籍或电子词典、平板电脑、手机等电子设备进入考场。
3、实践技能考试(满分50分)
1)考试形式:操作考试
2)考试时间:3月26日下午14:30在护理学院海川楼三楼护理实验中心进行抽签考试。
4、综合素质考核(满分120分)
1)考核内容:重点考查考生的知识结构、实践能力、综合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创新能力、写作水平以及道德品质和心理素质。
2)考核时间:3月27日上午8:30开始,每位考生的考核时间(含外语应用能力面试)不少于20分钟。
3)考核办法
考核形式为面试。
4)考核评分
每位考生面试结束后,由考核教师现场独立为考生评分。考核教师各自评分的算术平均值为该考生的最终考核分数。
注:面试过程每人20分钟,其中5分钟自我介绍(中文),其余时间由面试小组专家提问,考生根据问题回答;面试结束的考生请尽快离开考场附近,不得滞留。
四、复试成绩的使用
1.考生入学考试总成绩为复试成绩(本次4门总分300分)与初试成绩(全国统考4门总分500分)之和,总成绩满分800分,计算公式如下:
考生总成绩=(S初/5)╳50%+(S复/3)╳50%
注:护理专业总的招生计划17人,参与复试考生25人。所有参与复试考生按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排序,进入前17名拟录取名单的考生和导师实行师生互选,确定具体导师和攻读学位类型。
其中思想政治状况考察不合格者、或复试成绩未达到及格线180分者,不予录取;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笔试)两门本科主干课程满分为100分/门,未达到60分/门,不能录取。
2.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录取:
1)未按规定参加复试者;
2)复试成绩低于180分;
3)体检不合格者;
4)政审不合格者。
五、信息公开
为保证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我院在复试、录取阶段将及时在西南医科大学护理学院官网上向社会公布复试录取实施细则、学科招生计划、复试考生名单和拟录取考生名单。同时公布本单位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
六、其他事项
1. 参与考核的导师姓名不予提前公布。
2. 在复试过程中,参加复试的教师不接受考生提供的任何其他背景材料或推荐信函。
3. 本办法未尽事项,以研究生院相关文件为准。
护理学院
二0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