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学校将严格执行教育部《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2016]9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研厅[2016]2号)等相关改革文件要求,继续贯彻“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做好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和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进一步提高招生选拔质量,继续优化研究生教育结构,深入推进信息公开,不断加强监督管理,切实严明招生纪律,确保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科学公正、规范透明。
一、加强领导、严格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学校成立由学校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统筹协调并进行现场巡视。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督查组,对招生录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学院成立由学院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学院的硕士研究生复试、调剂、录取工作和招生廉政建设工作,确保复试录取工作政策执行准确、组织有序、管理到位。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中指定一人,负责复试、调剂、录取过程中的纪律检查工作。
(二)加强制度建设和人员管理。各学院要进一步完善复试录取工作制度,进一步健全集体议事、集体决策机制。要加强人员管理,遴选责任心强、学术水平高、品行端正的人员参与复试工作,并加强对复试导师的培训和研招改革相关政策的解读,使导师了解政策、熟悉规则、掌握方法,切实维护国家招生政策的统一性、严肃性和权威性。要严明招生纪律,加强招生廉洁自律建设,坚决抵制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
(三)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各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要强化对学院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督查和监管,特别要加强对复试录取办法、复试组织过程、招生计划执行、专项招录工作、信息公开情况等重要事项的监督检查,对于存在不符合国家政策的招生行为要坚决纠正。要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对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一律按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绝不姑息,切实维护招生录取公平公正。
(四)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各学院要认真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研厅[2016]2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意见》(教研[2016]2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严格执行教育部《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2016]9号),不得擅自突破或自行解释国家统一政策,确保学校相关办法与教育部相关文件要求保持一致。
二、进一步加强复试工作
各学院要树立科学的人才选拔理念,进一步完善复试考核方案。要坚持立德树人,着力加强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对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要结合学科特点和培养要求,通过笔试、面试、实践操作等灵活多样的方式突出对考生专业素质、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等方面的考核。既重视初试成绩,也重视既往学业表现和潜在能力素质。要规范发挥导师在复试选拔中的作用,加强导师遴选和培训,提高导师科学规范选拔人才的能力,不断提高人才选拔质量。
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和全日制学术型研究生属同一层次的不同类型,根据教育部“分类复试,分别进行,各有侧重”的要求,各学院要同等对待进行复试。
(一)基本复试分数线要求
学校各学科专业复试分数线根据国家教育部确定的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A类考生基本要求(附件2)执行(包括学术型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生源富余的学科专业可在此基本要求上,再划定复试分数线,并报研究生院备案。同一学院同一专业的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划定公布相同的分数线。
“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为“参考《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各门类要求,单科下降10分,总分下降30分。”
(二)复试的组织
1、复试的组织管理
(1)各学院要充分认识复试的重要性,加强对复试工作的组织领导。学院根据学科专业组成若干个复试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2)复试时须向考生介绍复试导师组成员。复试导师组成员须现场独立评分,复试要全程录音录像,要有现场记录、成绩和评语。录音、复试答卷和复试记录等材料不得更改并要妥善保存。
(3)为了方便考生调剂,各学院原则上应于4月3日前完成对第一志愿考生的复试工作,并告知考生复试结果。
(4)学院认为有必要时,可对考生再次进行复试。
2、复试实行差额复试。
(1)各学院自主确定复试差额比例并提前公布,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生源充足的专业,可适度扩大差额复试比例,报研究生院审核。
(2)各学院需对一志愿和调剂考生进行分批复试。
3、加强考生资格审查
(1)各学院应认真做好复试准备工作,公布拟复试考生的名单,并及时通知考生参加复试。复试前,招生单位须对考生的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证书、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对考生的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可要求考生在学院拟录取名单上报前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
(2)少数民族考生身份以报考时查验的身份证为准,复试时不得更改。少数民族地区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中所列的民族自治区域为准。
(3)规范执行加分政策。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和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 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5分。各学院要对“加分项目考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核实,并报研究生院审核。
(4)各学院加强诚信评判和作弊考生查处。强化对考生诚信的要求,要充分利用《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切实将诚信考核作为专项环节纳入复试工作。对弄虚作假及考试违规、作弊的考生,一律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严肃处理。
4、复试基本内容和主要形式
(1)各学院需强化复试考核,优化复试内容,改进评价方法,着力加强对考生创新精神和能力、专业兴趣和素养等方面的考查;要充分发挥和规范导师群体在复试选拔中的作用,加强对导师的遴选和培训,不断提高导师的人才选拔能力。
(2)复试的主要方式包括笔试、实践(实验)能力考核、面试等。复试成绩为复试各方式考核成绩之和,总分为100分。
(3)复试主要内容包括专业素质和能力、综合素质和能力、外语听说能力三部分,各部分所占复试成绩的百分比由学院在复试方案中制定。专业素质能力主要考察学生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以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综合素质和能力主要考察学生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工作学习态度、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同时还要注意考察学生的事业心、责任感和社会实践等方面的情况。外语听说能力考核内容包括英语听力和口语能力。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5、复试权重及综合总成绩计算
2017年硕士研究生综合总成绩等于初试总成绩(折算成百分制)和复试成绩(百分制)的加权平均。复试成绩比重须在30%-50%之间,学院须在复试方案中明确。
6、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中须加试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的同等学力考生可以不加试。对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复试时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和网络教育考生,由学院自主确定是否加试。同等学力考生加试课程的成绩不计入复试成绩,但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7、推荐免试生的复试工作在全国统一报名前已完成,不再重复进行,但须做好推免生进一步确认工作。
三、做好调剂工作
调剂是招生录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选拔质量的有效途径,各学院要重视做好调剂工作,及时发布调剂信息,积极开展政策咨询,强化组织管理和信息公开,确保调剂工作规范透明。
1、调剂基本条件。
(1)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2)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A区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3)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相同专业内可以调剂;同一学院不同一级学科之间专业是否相近由学院招生工作小组认定;不同学校或学院之间跨门类的调剂须报研究生院审批。
(4)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统考科目原则上应相同。
(5)第一志愿报考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剂出本类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达到调入地区该照顾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第一志愿报考非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入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符合调入地区对应的非照顾专业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工学照顾专业与工程硕士照顾专业之间互调按照顾专业内部调剂政策执行。
(6)同等条件下,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优先在校内相关学科或专业学位领域调剂。
(7)第一志愿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旅游管理、会计、图书情报、审计专业学位的考生可相互调剂,但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考生也不得调入以上7个专业。第一志愿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的考生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的考生也不得调入该专业。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到该计划以外录取;未报考的不得调剂入该计划录取。
(8)报考普通计划的考生,符合“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报考条件的,,可申请调剂到“大学生士兵计划”录取,其初试成绩须符合我校“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分数线。
(9)参加单独考试(含强军计划、援藏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
(10)接收所有调剂考生(既包括接收外单位调剂考生,也包括接收本单位内部调剂考生)必须通过教育部指定的“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未通过该系统调剂录取的考生一律无效(各加分项目考生、享受少数民族政策考生可除外)。学院拟发复试通知的调剂考生名单,须报研究生院审批。
(11)其他调剂要求和程序根据国家制定的调剂政策执行。
2、调剂工作程序
(1)学院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公网网址:yz.chsi.com.cn,教育网网址:yz.chsi.cn)公布调剂信息及调剂要求;
(2)调剂考生登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网站填报调剂志愿;校内调剂考生须提前填写调剂申请表,调出学院审批,研究生院审批后交拟调剂学院。
(3)学院通过“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网站筛选本学院调剂考生情况,确定复试名单并报研究生院审批后,通知考生复试;
(4)学院将复试合格同意拟录取的名单及时报研究生院,经研究生院审核后,学院再通过“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给调剂考生待录取信息。
(5)调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确认同意待录取。
四、做好录取工作
1、各学院要严格按照学校下达的招生名额(含各专项计划)及相关要求开展招生录取工作。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本学院招生名额。各学院专业学位招生计划不得调整到学术型专业使用,学院内学术型招生计划调整到专业学位使用,须报研究生院审核。录取为保留入学资格考生纳入学院当年的招生计划。
2、录取工作要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严格遵守规定的审批程序,确保录取工作公平公正。凡符合报考条件,达到复试基本要求,按规定程序参加复试且复试合格,并通过全国省级招办联合办公会检查的考生,学校予以录取。
3、复试成绩不合格(低于60分)或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者,采取一票否决制,不予录取。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成绩不合格者(低于60分)不予录取。
4、学院上报拟录取名单应根据考生综合总成绩确定。拟录取名单要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统一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5、定向就业硕士生在录取前签订合同;一志愿报考全日制专业的考生调剂至非全日制专业,在复试前须签订《知情同意书》
6、应届本科毕业生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
7、新生报到后,学院对其进行政治、业务、健康状况等全面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标准者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8、体检工作在复试阶段进行。体检须在校医院统一进行或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标准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要求,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录取资格。
五、破格复试工作
破格复试基本要求根据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原则上不破格。
六、大力推进招生录取信息公开
各学院要进一步健全研究生招生录取信息公开机制,确保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规范透明,增强招生录取工作公信力。学院要在学院网站上开辟专栏,对于应公开的招生录取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准确、规范、充分、及时予以公开,并按照“谁公开、谁把关”,“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做好对所公开信息的审核把关和解释说明工作。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管理职能,加强对本学院招生录取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1、招生计划公开。各学院应根据学校下达的招生名额编制分专业计划,并在本学院网站公布。
2、复试录取办法公开。各学院要在本学院网站提前向社会公开本学院复试录取办法及具体实施细则。复试录取办法及具体实施细则要求复试前在学院网站公布,并报研究生院备案。未按要求提前公布的复试录取规定一律无效。
3、复试考生名单公开。各学院要在本学院网站公布进入复试考生的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对破格复试、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等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考生的相关情况应进行说明。
4、录取信息公示与公开。各学院要在本学院网站公布各专业复试结果,结果应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并应对破格复试、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的拟录取考生进行说明。拟录取名单由学校统一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学校通过“研招信息公开平台”将拟录取名单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进行政策审核,并按要求向教育部备案。最终录取名单及新生学籍注册均以“研招信息公开平台”备案信息为准。未经学校公示及“研招信息公开平台”备案的考生不得录取。
5、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各学院要在本学院网站公布咨询及申诉渠道(含部门、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和通讯地址等),并保证相关渠道畅通,对考生反映的问题及时核查处理,切实保障考生合法权益。
6、学院对于其他按规定应予公开的招生录取信息也要及时主动予以公开。
七、学校申诉渠道
联系部门: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电话(传真):0571-88320119
电子邮箱:yzb@zjut.edu.cn
通讯地址:浙江杭州下城区潮王路18号
八、本通知如与上级部门最新政策要求不一致的,按上级部门相关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