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学法学院文件
法字〔2017〕3号
关于印发《江苏大学法学院2017年法律
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细则》的通知
全院各部门:
《江苏大学法学院2017年法律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细则》已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大学法学院
2017年3月 16 日
江苏大学法学院办公室 2017年3月 16 日印发
江苏大学法学院2017年
法律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细则
根据《江苏大学201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及录取办法》的规定,结合我院研究生招生实际情况,制定法学院2017年法律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细则。
一、基本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
二、招生专业
法学院负责复试的专业是全日制法律硕士(法学)和全日制法律硕士(非法学);非全日制法律硕士(法学)和非全日制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三、复试分数线、复试比例确定及录取要求
1.根据教育部《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以下简称《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结合我校生源和本年度招生计划(全日制法学10名、全日制非法学23名;非全日制法学18名、非全日制非法学10名)等情况确定复试分数线。复试采取差额办法进行,全日制差额复试比例为1:1.8,非全日制差额复试比例为1:1.5。如果第一志愿上线人数与调剂报名人数之和不足上述比例,按第一志愿上线与调剂报名实际人数之和确定复试人数。
2. 所有拟录取考生均应在资格审查、复试及体格检查合格后方能被录取。
四、调剂的基本条件
调剂工作按《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2016] 9号)中关于调剂的要求执行。调剂基本条件是:
1.调剂考生须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2.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
3.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一类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4.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统考科目原则上应相同。
5.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不得调剂。
6.调剂考生中,具有突出创新能力的优质生源可优先调剂。
7.第一志愿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的考生不得调入法律硕士(法学)专业。
五、招生计划分配
招生指标按照研究生院下达给我院的指标执行。学院可对招生规模内两个专业的招生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六、复试工作的组织和职责
学院成立由院领导、纪检委员及学科带头人组成的学院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学院的复试录取工作。组长由本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学院成立复试工作组。由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硕士研究生导师、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含副高级)或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等组成,不少于5人。
学院成立3个复试小组。各复试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正高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成员由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硕士研究生导师、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含副高级)或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等组成,复试小组组长和成员由学院复试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学院成立复试录取资格审查工作组。资格审查工作组成员由负责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和教师构成,不少于3人。
1.学院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和要求
(1)负责选派经验丰富、业务水平高、公道正派的人员参与复试工作,并对其进行有关复试原则、政策、纪律等方面的培训,规范工作行为。
(2)负责制定复试录取工作细则(含综合能力面试实施方案和外语听说能力测试实施方案),经研究生院审核后上网公布。
(3)负责复试科目的命题、制卷、考试组织与评卷工作。复试科目名称及命题范围应依据《江苏大学201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专业目录》(以下简称“《招生简章》”)所公布的内容确定,复试科目试题及答案在启用前均系国家机密材料,命题人员信息对外保密。
(4)负责面试题库命题、外语听说能力测试题命题和组织工作。
(5)负责填报复试结果汇总表(含考生复试科目成绩、综合能力面试成绩、外语听说能力测试成绩等)。
2.复试录取工作组以及复试录取小组的工作职责和要求
(1)负责考生的综合能力面试和外语听说能力测试工作,各复试小组试题的难易程度、面(测)试要求和成绩评定标准要明确统一,以保证整个面(测)试过程的一致性、连贯性和公正性。外语听说能力测试复试组的成员不少于2名教师。按照教育部要求,对复试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和录音。
(2)负责填写《2017年硕士研究生综合能力面试记录》和《外语听说能力测试记录》,并须当场评出考生的综合能力面试成绩和外语听说能力测试成绩。复试录取小组成员各自独立给考生评分,取算术平均值为最终成绩。
3.复试录取资格审查工作组的工作职责和要求
(1)负责对考生报考资格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
(2)负责建立考生个人复试档案,包括考生报考资格审查材料和各项复试考试材料,以备核查和存档。
七、复试内容要求和计分办法
复试应加强对考生专业水平、创新能力和协作精神等方面的考查和评价,同时要深入考察考生的综合素质(包括心理素质)和实践能力,充分发挥复试在选拔拔尖创新人才方面的作用,全面提高复试工作水平。
(一)复试内容
复试包括资格审查、复试科目笔试、综合能力面试、外语听说能力测试、体格检查。
(二)计分办法及具体要求
1.资格审查和体格检查以合格和不合格计。
2.复试成绩总分为100分,其中复试科目笔试占30%,综合能力面试占60%,外语听说能力测试占10%。
4.复试科目笔试、综合能力面试和外语听说能力测试均实行百分制。
5.复试科目笔试考试时间为2小时。考试依据《招生简章》中公布的复试科目内容进行。
6.综合能力面试注重对考生专业素质、实践能力及创新精神等方面的考核,每位考生面试时间不少于15分钟,考核成绩的依据和权重是:(1)本科阶段学习情况及成绩,占综合能力面试成绩的10%;(2)采用题库试题考核方式考核考生对本学科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的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以及在本学科领域发展的潜力,占综合能力面试成绩的80%;(3)参加硕士研究生复试之前曾在国家正式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参加科研课题研究、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获得奖学金等情况,占综合能力面试成绩的10%。
综合能力面试成绩以百分制计。综合能力面试时只对综合能力面试中的(2)进行考核,并当场给出成绩。(1)和(3)于面试前或面试后根据考生提供相关材料进行打分,最后对复试小组的每位教师给出的综合能力面试成绩加权平均计算该考生的综合能力面试成绩。本项考试由学院复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
7.外语听说能力测试重在考查考生运用外语进行交流的能力,主要从发音的正确性、使用语言的准确性、流利程度、理解和判断能力等方面进行测试。将外语听说能力测试复试组的每位教师所给出的成绩加权平均计算后的成绩为考生外语听说能力测试成绩。本项考试由学院复试小组负责组织。
八、录取工作
(一)录取类别
我院拟录取研究生按学习形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按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和非定向。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须调档案、享受研究生奖助学金(全脱产学习,人事关系转入我校,且无固定工资收入);全日制定向研究生不调档案,不享受研究生奖助学金,签订定向培养协议。非全日制(含非定向、定向)研究生不调档案,不享受研究生奖助学金,原则上不安排住宿,签订非全日制研究生培养告知书,其中非全日制定向研究生还须签订定向培养协议。
(二)总成绩计算办法
学院对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进行加权计算后得出考生总成绩。
总成绩计算公式为:总成绩=初试总分÷5×50%+复试总分×50%。
(三)录取原则
1.学院根据各专业复试合格考生的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对不予录取的考生,学院安排专人及时将复试结果告知考生本人。
2.复试总分不及格者(即复试总分低于60分者),不予录取。
3.按照教育部要求,体检工作(含心理测试)在复试阶段组织进行,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及《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文件进行。如考生体格检查不符合上述文件要求,则不予录取。
4.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考生,须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对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不予录取。
5.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含个人姓名、身份证号、民族等个人身份信息等)在复试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
九、公示和监督渠道
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复试考生名单、拟录取考生名单等信息均在我校研究生院(http://yz.ujs.edu.cn/)与学院(http://law.ujs.edu.cn/)网公布。
1.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咨询电话为:0511-88780086,传真为:0511-88797786
2.法学院招生咨询电话为:051188791788(周老师)
3.招生监督电话为:0511-88780012,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电话为:025-83235984。
为及时处理复试中出现的争议,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必须保证考生咨询、申诉、监督渠道的畅通。学院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学院考生的复试和录取结果负责,并负责对考生提出的有关疑问做出必要的解释。对投诉和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学院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复议。
十、其他
1.凡有亲属(指夫妻、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姻亲)参加复试的教职工,必须回避复试、录取工作的全过程。所有参与复试的工作人员都要认真负责,切实维护复试工作的公平公正,对徇私舞弊者追究责任。
2.本细则由江苏大学法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