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工作安排,大兴区2017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教师资格权限
按照管理权限,大兴区教育委员会负责认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高校教师教师资格。(市教委认定地点:德外黄寺大街什坊街2号北京教育学院院内)
二、受理范围
1.具有大兴区户口,或具有北京市其它区县户口但工作单位在大兴区,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备《教师法》规定条件的社会人员,可向大兴区教育委员会提出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2.户口不在北京市,但其工作单位在大兴区,且本人人事档案存放在大兴区存档机构,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备《教师法》规定条件的社会人员,可向大兴区教育委员会提出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三、认定工作具体安排
1.认定时间:3月29日—3月31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4:30;
2.认定地点:大兴区兴华大街三段15号大兴区行政服务中心教委窗口
四、申请认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学历条件
1.申报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不含其它中专学历)或以上学历;
2.申报小学教师资格:应具备中等师范学校(不含其它中专学历)或以上学历;
3.申报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其他大学专科或以上学历;
4.如是军队院校学历,须有认定学历的专门机构出具的认定证明。(认定学历机构:教育部高校学生信息与就业指导中心;地点: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柏彦大厦;电话:61139123)
5.2017年应届毕业生须提供学校开具的应届生证明(加盖教务处红章)(部分院校应届毕业生需提供统招统分证明,院校名单及应届生证明格式见附件1、2)。
(二)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要求
1.非师范教育类专业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必须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纸质版(原件和复印件)或网上打印版。
2、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证需提供出具的在校期间全部成绩单;原师范院校合并到综合大学仍为师范教育类毕业生需由毕业院校学生处或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出具 “师范教育类专业师范生证明”(见附件3)并加盖公章,填写联系人、联系电话和日期。
(三)普通话水平等级条件
凡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人员,均需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
(四)体检要求
大兴区人民医院体检中心进行体检(申请教师资格体检)(体检结果的有效期为半年,即2016年9月1日之后的体检结果)
五、申请认定须提交的材料:
(一)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思想品德鉴定表;
1.申请人员网上填报完毕后用A4或A3纸自行正反面打印(原件一式两份,将思想品德鉴定表与申请表一起用胶水将左侧粘贴整齐)。
2.思想品德鉴定表(一式两份)按要求填好并盖好公章
有工作单位并且工作单位有组织人事部门的,思想品德鉴定表由其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应加盖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公章(工作单位是企业或公司的也可加盖所属党委公章);
有工作单位但工作单位无组织人事部门的,思想品德鉴定表上除加盖工作单位公章外,表中第7、8、9三栏上还需加盖人事档案存放部门(人才服务中心)的公章;
没有工作单位的,思想品德鉴定表上除加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居委会)或乡镇(村委会)的公章外,表中第7、8、9三栏上还需加盖北京地区人事档案存放部门(人才服务中心)的公章。
在校学生的思想品德鉴定表由现就读学校院系或院系党总支出具,加盖公章即可。
注:人才服务中心的公章用于证明申请人人事关系在北京,并说明思想品德鉴定表中“7.有无行政处分记录”、“8.有无犯罪记录”、“9.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三项的实际情况;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
(四)非师范教育类专业人员提供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纸质版(原件和复印件)或网上打印版;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需提供在校期间全部课程成绩单并加盖教务处红章(原件);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复印件;
(六)《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原件及复印件;
(七)与网络报名同底版一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1张。(背面须注明姓名、出生年月、申报种类)
注:
①如果以上所需的证件中有姓名等互不相符的,若为曾用名,需本人带户口本(查户口本的曾用名),若为某证件姓名等写错原因,需有发放该证件机关的证明书(证明为同一人)。
②收审材料时验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请一律用A4纸规格。
③自备档案袋,封面注明单位(学校)、姓名、申报种类。
六、补办教师资格证书提交的材料:
1、补办教师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见附件4)
2、本人档案中存放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或《教师资格过渡认定申请表》原件和复印件。
3、一近期彩色免冠照片1张。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身份证号码、姓名等信息变更的,需发证机构或户籍管理机构出据证明)。
联系人:王老师 联系电话:81296347
大兴区教育委员会
2017年3月20日
附件2
附件3
附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