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招生办,有关高等院校:
2017年我省继续在部分高职院校和普通高校师范分院的教育类、艺术类、体育类、外语类及个别特殊专业开展“五年一贯制”(以下简称“五年制”)招生培养改革试点工作。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7年高职院校招生培养改革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粤教高函〔2016〕289号)和《关于做好2017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考有关工作的通知》(粤教考〔2016〕12号)精神,现就2017年高职院校五年制高职单独招生考试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招生院校及专业
2017年招生院校及招生专业计划,详见《2017年高职院校五年一贯制试点招生计划表》(见附件1)。
二、招生对象
具有广东省户籍的初中应、往届毕业生和符合以下条件的非广东省户籍初中应、往届毕业生(以下简称随迁子女):
(一)父亲或母亲在我省具有合法稳定职业;
(二)父亲或母亲在我省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三)父亲或母亲持有我省居住证已连续3年以上(含3年);
(四)父亲或母亲在我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费累计3年以上(含3年);
(五)随迁子女具有我省初中学校3年完整学籍。
父亲或母亲在我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持有我省居住证有效期以及随迁子女初中阶段完整学籍年限的计算截止时间统一为2017年8月31日。
三、考试招生选拔办法
(一)考试组织
五年制招生文化课科目考试实行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评卷,考点设在各试点院校,考试由各考点负责组织。报考音乐、美术和体育类专业的考生还须参加招生院校单独组织的相关术科考试。
(二)考试科目和考试内容
1.考试科目和成绩认定。文化课考试科目含语文、数学和英语共3科,各科试卷卷面满分150,3科总分共450分,采用闭卷笔答考试方式。音乐、美术和体育等术科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设置,60分及以上视为合格,具体要求由招生院校确定。
录取时考试内容基本相同的同类术科考试合格成绩可在各试点院校间互认为合格等级(即60分),不认可其他院校的术科考试成绩的院校要提前在招生章程上告知考生,以便考生到其报名的志愿院校参加考试。招生院校根据考生术科考试成绩确定术科合格考生名单,并由招生院校在网站上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考试院。
2.文化课考试内容。文化课考试的内容范围按《2017年广东省初中毕业生语文、数学、英语学科学业考试大纲》要求执行,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命题。
(三)招生录取
1.一般专业录取方式。省教育考试院根据考生文化课考试成绩情况划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录取时,依据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和各院校招生计划,按文化分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由院校择优录取。
2.音乐、美术和体育等专业录取方式。省教育考试院划定文化课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在考生术科考试合格基础上按文化课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由高校结合考生术科成绩情况择优录取。各高校对术科成绩的录取要求和录取规则须在招生章程中予以明确。
各院校必须于考生报名前在学校招生章程上公布招生录取的具体方式,并报省招生办备案。考生参加五年制高职招生考试被录取后,可以继续参加中考及高中阶段学校录取。
四、报名和考试安排
(一)报名时间与办法:五年制高职招生考试报名实行网上预报名加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式,时间安排在2017年3月20-26日。考生网上预报名时间为3月20-25日;现场确认报名时间为:3月25-26日或27-28日,具体时间由院校确定。
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须于2017年3月20-24日登录广东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广东省高职院校五年制高职招生报名系统”(网址:http://www.ecogd.edu.cn/zkpt/)预报名,按要求填报报考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包括考生基本情况、报考志愿和考试地点。每个考生可报考2个院校、每院校可填报3个专业志愿。
术科考试分音乐、美术和体育等3种类型,考生只能选择报考一种术科考试。
现场确认报名点由各高职院校自行设置,高职院校应以方便考生报考为原则,合理设置现场确认报名点。考生持本人二代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含复印件各一份)、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学校开具的应届生证明原件(二者之一即可,仅应届生提供)、初中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仅往届生提供)在规定时间内到报名点现场确认。符合报考条件的随迁子女还应在报名现场确认时,提交填写好的《广东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五年制高职招生考试报名资格审核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审核表》)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含复印件一份),具体材料及叠放顺序如下:
1.父亲或母亲在我省具有合法稳定职业证明:提供《就业创业证》(含《广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工商企业登记证》、营业执照、土地承包合同等其中一项有效证明材料。
2.父亲或母亲在我省具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提供房地产权证、购房合同、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合法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等其中一项有效证明材料;其父亲或母亲住所为农村自建房或单位宿舍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并按《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要求到当地派出所或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办理了居住手续。
3.父亲或母亲的《广东省居住证》(在深圳市报考的提交《深圳市居住证》);在2014年9月1日前已办理居住证,且持有的居住证截止至2017年8月31日属于有效状态。
4.父亲或母亲在我省累计缴费3年以上(含3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证明材料。
5.随迁子女在我省初中阶段学校3年完整学籍(含学籍所在地与父母工作所在地为广东省内不同地市)的有关证明。
各招生院校要严格认真审核有关材料。在审核原件和其复印件相符后,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审核章,然后在《审核表》上填写初审意见并盖审核单位公章。同时填写《广东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五年制高职招生考试报名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按照汇总表的考生序号叠放考生的《审核表》及证明材料复印件,统一交省教育考试院组织有关部门复核。
(二)考试时间:文化课考试2017年4月15日举行。具体考试时间:上午8:30-10:10英语,10:40-12:20数学,下午15:00-17:00语文。术科考试4月13-14日或4月16-17日举行,具体考试时间由招生院校确定。
(三)考试地点:文化课考试考点设在各试点招生的高职院校,考生可选择就近考点参加文化课考试。术科考试考点由招生院校确定;为方便参加文化课和术科考试,考生应选择与文化课相同的术科考点参加术科考试。志愿报考术科成绩不互认的院校的考生,必须到报考志愿院校指定的考点参加术科考试。
(四)其他要求
1.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普通高考文化科考试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4〕19号)规定,考生按每科25元的标准缴交考试费。文化课按3科收费;术科考试分基本素质和专项基础2科,按2科收费。考生通过如下之一方式缴交考试费:
(1)现场确认报名时当场缴交;
(2)领准考证时到相关考点缴交。
有条件高职院校可实行网上缴费确认。
2.考生凭现场报名时取得的校对回执于文化课考前一天到文化课考点领取准考证。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五年制高职单独招生考试试点工作,是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着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各市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和各有关招生试点院校和中学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与管理。试点院校要成立由学校主要负责人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稳步推进单独招生考试的各项工作。要切实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考试组织程序,狠抓考风考纪,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考试工作规定,加强试题保密和考场管理,切实维护考试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凡属考试、录取中的重大问题,一律集体研究解决。
(二)严格规范招生宣传
各院校要积极做好招生章程的编制和发布工作以及在本校网站上做好报名的各项宣传工作。要将学校的办学条件、办学地点、招生专业、招生计划、录取条件、录取原则和收费标准等,如实地体现在招生章程中,并于3月15日前报省招生办备案后方可向社会公布。各高职院校法定代表人对该校招生章程的真实性负责。严禁虚假欺骗性宣传、违规承诺,确保考生的知情权和个人权利不受侵害。
各级教育和招生考试部门要协助试点院校做好宣传发动和咨询工作。要及时将有关政策、具体实施办法和试点院校办学情况宣传落实到每一所初中学校。初中学校要通过多种方式深入、细致地将有关情况告知考生,积极鼓励优秀学生报考。
(三)切实落实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1.各有关中学要加强对学生的指导,尊重考生本人意愿。严禁中学教师、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有偿为招生院校组织生源;严禁试点院校向中学教师及其他相关人员支付与单独招生考试有关的任何费用。
2.各试点院校要加大管理力度,严格按照“条件明确、程序规范、招生办法公开、接受监督”的招生“阳光工程”工作要求,做好考生资格审查和考场管理。要加强考务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维护良好的考试秩序。凡从事或参与招生考试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招生考试规定。
3.各级教育、招生考试部门要加强管理。设置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安排专人负责信访工作,及时化解工作中的矛盾,遇有重大问题要妥善处理并逐级上报。
4.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监察力度。要对招生考试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违反考试招生纪律的行为。对欺骗招生、损害考生利益、组织混乱并造成恶劣影响的院校,视情节轻重,将减少其招生指标或取消其招生试点资格,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对违反有关规定或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实要及时按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等规定进行处理,取消报名、考试及录取资格。
广东省招生委员会
广东省教育厅
2017年3月10日
附件: